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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云南权锦律师事务所吕云山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2-03-11 16:39:38 浏览:312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介绍:

2014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携带菜刀和水果刀,欲进入位于昆明市某酒吧时,被酒吧的安保人员拦住,随后被告人袁某某被酒吧安保人员发现随身携带了刀具,就遭到了安保人员的控制,在拉扯中,被告人袁某某持一把水果刀将安保人员董某某、杨某某刺伤,经鉴定,董某某、杨某某均构成了轻伤二级。1时4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认为对被告人袁某某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惩处。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庭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面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3被害人有过错。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办案心得:

律师办理案件,要想使案件有个好的判决结果,除了发挥好庭审,跟检察官法官的友好沟通外,还要跟被害人等其他原件相关的人进行友好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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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云南权锦律师事务所吕云山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2-03-11 16:39:38 浏览:3126次

一、案情介绍:

2014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携带菜刀和水果刀,欲进入位于昆明市某酒吧时,被酒吧的安保人员拦住,随后被告人袁某某被酒吧安保人员发现随身携带了刀具,就遭到了安保人员的控制,在拉扯中,被告人袁某某持一把水果刀将安保人员董某某、杨某某刺伤,经鉴定,董某某、杨某某均构成了轻伤二级。1时4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认为对被告人袁某某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惩处。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庭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面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3被害人有过错。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办案心得:

律师办理案件,要想使案件有个好的判决结果,除了发挥好庭审,跟检察官法官的友好沟通外,还要跟被害人等其他原件相关的人进行友好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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