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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慧声刑辩团队吕云山律师为其辩护,获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2-30 10:11:21 浏览:5581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133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涉嫌危险驾驶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涉嫌酒后危险驾驶罪;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赵某某因涉嫌酒后危险驾驶罪;事故认定书认定问题;

封面语:赵某某因涉嫌酒后危险驾驶罪,慧声刑辩团队吕云山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的根本问题所在,结合对赵某某犯罪刑事政策的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赵某某成功获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二、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2021年4月17日0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云AXXXX号“捷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某三号门附近,欲将车辆交给其妻子杨某某驾驶,在调换驾驶人过程中被民警查获。民警检查过程中发现赵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对赵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赵某某呼出的气体含乙醇成份,结果为116mg/100ml。经抽取赵某某血样送检,其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 98.75mg/100m1(乙醇/血),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办案过程

赵某某被取保候审后,其家人来到云南慧声律师事务所,委托吕云山律师为赵某某进行辩护,接到委托后吕云山律师经多方了解本案的实际情况后,开展了以下工作:

1、及时与赵某某家人沟通案情

吕云山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赵某某及家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吕云山律师迅速组织慧声所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吕云山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4、在侦查机关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了解具体的案发经过及其案件影响。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辩护人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被不起诉。

二、取保候审后,让其改过自新、赵某某在其酒后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恳请贵院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给赵某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为此,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家属也愿意提供财产担保或担保人进行担保,并保证取保候审后不私自外出,不对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保证随叫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

综上,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恳请对赵某某给

予不起诉,恳请贵局考虑实际案情,予以批准。

五、办案结果

某人民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同意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不起诉申请。2022年5月7日,某人民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XX检刑不诉【2022】XX号),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吕云山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向侦查机关提出赵某某虽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并悔罪、并且已经充分的向公安机关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能保证不会串供,不会妨碍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赵某某在此之前并没有被刑事处罚过,不属于累犯。既符合法律规定及司法理念,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最终经过某侦查机关审查,采纳了吕云山律师的法律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不起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慧声律所,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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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慧声刑辩团队吕云山律师为其辩护,获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133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涉嫌危险驾驶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涉嫌酒后危险驾驶罪;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赵某某因涉嫌酒后危险驾驶罪;事故认定书认定问题;

封面语:赵某某因涉嫌酒后危险驾驶罪,慧声刑辩团队吕云山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的根本问题所在,结合对赵某某犯罪刑事政策的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赵某某成功获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二、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2021年4月17日0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云AXXXX号“捷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某三号门附近,欲将车辆交给其妻子杨某某驾驶,在调换驾驶人过程中被民警查获。民警检查过程中发现赵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对赵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赵某某呼出的气体含乙醇成份,结果为116mg/100ml。经抽取赵某某血样送检,其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 98.75mg/100m1(乙醇/血),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办案过程

赵某某被取保候审后,其家人来到云南慧声律师事务所,委托吕云山律师为赵某某进行辩护,接到委托后吕云山律师经多方了解本案的实际情况后,开展了以下工作:

1、及时与赵某某家人沟通案情

吕云山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赵某某及家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吕云山律师迅速组织慧声所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吕云山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4、在侦查机关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了解具体的案发经过及其案件影响。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辩护人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被不起诉。

二、取保候审后,让其改过自新、赵某某在其酒后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恳请贵院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给赵某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为此,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家属也愿意提供财产担保或担保人进行担保,并保证取保候审后不私自外出,不对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保证随叫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

综上,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恳请对赵某某给

予不起诉,恳请贵局考虑实际案情,予以批准。

五、办案结果

某人民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同意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不起诉申请。2022年5月7日,某人民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XX检刑不诉【2022】XX号),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吕云山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向侦查机关提出赵某某虽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并悔罪、并且已经充分的向公安机关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能保证不会串供,不会妨碍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赵某某在此之前并没有被刑事处罚过,不属于累犯。既符合法律规定及司法理念,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最终经过某侦查机关审查,采纳了吕云山律师的法律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不起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慧声律所,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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