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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俊义合同诈骗一案(捕后缓刑,诈骗罪变更定性)

发布时间:2022-04-24 17:16:00 浏览:8326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103号

(文中涉案人姓名皆为化名)

一、案情简介

(文中涉案人姓名皆为化名)当事人卢俊义系无锡市某企业法定代表人之子,长期在美国求学,回国后主要负责某企业的外贸事务。2020年新冠疫情开始,卢俊义开始带领某企业开展医疗丁腈手套贸易。2021年1月,卢俊义在丁腈手套贸易中结识了宋江、吴用,此后宋江在一次交易中结欠卢俊义货物价值16万余元。宋江、吴用提议,让卢俊义持有的合格医用腈手套假意出售给被害人,在获取钱款后,在运输途中使用废品医用腈手套(俗称吨货)进行调包,获取的违法所得用于弥补卢俊义损失,卢俊义为了挽回损失同意了该提议,并提出要获取50%分成。此后宋江又纠集张青寻找有购买意向的买家被害人、帮助换货等杂务,张青纠集孙二娘负责协助其处理上述事宜。吴用纠集时迁提供“吨货”,卢俊义负责提供给被害人验货的合格医用丁腈手套。

后晁盖得知宋江等人欲实施调包诈骗后,先后纠集被告人公孙胜、刘唐、阮小二等人加入,其中公孙胜负责寻找有购买意向的买家被害人,刘唐负责收款、搬货、换货,阮小二等人负责搬货、换货等。202128日下午,由公孙胜寻找到有购买医用丁腈手套意愿的被害人杨志,并将其带至江苏丹阳市某工厂仓库, 杨志在查验卢俊义提供的合格医用丁腈手套后,双方达成购买意向,杨志支付人民币41万元货款至刘唐的银行账户中,并约定货物由丹阳市运至被害人指定的福建省。被告人宋江事先纠集卡车司机白胜接单运货。货物装车后,白胜按宋江指示将车开至江阴市某工厂仓库进行调包,将时迁提供的废品手套调包装上卡车。

此后,公孙胜、刘唐二人商量后将骗得的四十一万元私吞,并将其挥霍,卢俊义等人实际未获取任何利益。

2021年3月10日,卢俊义被警方抓获,因不熟悉国内司法制度,卢俊义提出要等律师到来才接受讯问,第一次笔录未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同4月2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二、办案过程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史纯律律师接受卢俊义家属委托后,担任其辩护人。面对当事人已经被批准逮捕的不利局面,史纯律律师经过会见卢俊义,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承办人进行初步沟通之后,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确定了争取被害人谅解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争取取保候审的初步策略。此后,辩护人多次和被害人杨志进行沟通,最终由卢俊义家属先行退赔被害人10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与此同时,辩护人也多次会见卢俊义,向其详细解释说明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如何有效和司法机关进行沟通。两项工作完成之后,辩护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对卢俊义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辩护人提出卢俊义参与本案系为挽回损失主观恶性较小,事后也已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此外卢俊义系无锡某企业实际负责人,其被羁押令该企业众多外贸业务无法推进面临违约风险,建议对其取保候审。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上述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对卢俊义取保候审,最终卢俊义于2021年5月29日获释。公安机关以卢俊义等人犯诈骗罪,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辩护思路

公安机关以卢俊义等人犯诈骗罪,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诈骗数额为41万。根据江苏省相关量刑指导意见,诈骗罪41万的基准刑在有期徒刑八年左右,如果检察机关采纳公安机关意见,意味着卢俊义基本会被判处实刑。史纯律律师查阅了本案的案卷资料之后,向检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系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系合同诈骗。                                                              

本案中,公孙胜等人与被害人杨志约定了714000只手套的数量、质量、单价、总价、付款方式、运输方式,事实上已经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付款方式等达成合意,已经形成了口头的买卖合同,具备所有合同要件。而双方之间的这个手套交易的口头合同正是被害人杨志陷入错误认识而做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故卢俊义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 

(二)卢俊义在此次犯罪活动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从犯罪起因看,宋江、吴用系合同诈骗的的提议者,卢俊义参与的动机是为了挽回此前的损失,主观恶性较小。

2.从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看,卢俊义起到的是次要作用,实际是被利用的对象。卢俊义除了提供样品以外,未起到其他任何作用。晁盖、宋江、公孙胜等人在合同诈骗过程曾多次商议将卢俊义的货全部侵吞,卢俊义在本案中实际是潜在的被害人。

3.从违法所得的分配看,卢俊义客观上没有取得任何利益,实际上也不可能分配到主要利益。由于宋江、晁盖等人对其隐瞒实际收益,卢俊义事实上不可能按其与宋江等人的约定取得50%的分成,事实上其也没有取得任何收益。检察机关采纳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本案的定性应为合同诈骗罪,虽然检察机关改变定性,从而大幅降低了本案的基准刑,但是检察机关认为卢俊义在本案中作用较大,且归后未第一时间如实供述,不宜适用缓刑,提出若其认罪认罚,可以对其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控辩双方未达成一致,最终未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办案结果

2022年3月16,本案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将对卢俊义的量刑建议当庭变更为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是否适用缓刑,由法院决定,最终经法院审理,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处卢俊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本案取得圆满结果。

五、案件评析

本案中,辩护律师在当事人已经被批准逮捕且涉案金额巨大,法定刑接近十年的情况下,充分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六稳、六保”政策、刑事和解等政策、制度,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进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又以案件定性为突破口大幅降低当事人的法定刑,最终在法庭审理阶段,面对检察机关不同意适用缓刑的不利条件,通过对案件全程进行抽丝剥茧的分析,最终说服法官采纳律师观点,对当事人判处缓刑。本案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且被批准逮捕到最后当事人获得缓刑判决,辩护律师在其中的作用堪称力挽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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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俊义合同诈骗一案(捕后缓刑,诈骗罪变更定性)

发布时间:2022-04-24 17:16:00 浏览:8326次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103号

(文中涉案人姓名皆为化名)

一、案情简介

(文中涉案人姓名皆为化名)当事人卢俊义系无锡市某企业法定代表人之子,长期在美国求学,回国后主要负责某企业的外贸事务。2020年新冠疫情开始,卢俊义开始带领某企业开展医疗丁腈手套贸易。2021年1月,卢俊义在丁腈手套贸易中结识了宋江、吴用,此后宋江在一次交易中结欠卢俊义货物价值16万余元。宋江、吴用提议,让卢俊义持有的合格医用腈手套假意出售给被害人,在获取钱款后,在运输途中使用废品医用腈手套(俗称吨货)进行调包,获取的违法所得用于弥补卢俊义损失,卢俊义为了挽回损失同意了该提议,并提出要获取50%分成。此后宋江又纠集张青寻找有购买意向的买家被害人、帮助换货等杂务,张青纠集孙二娘负责协助其处理上述事宜。吴用纠集时迁提供“吨货”,卢俊义负责提供给被害人验货的合格医用丁腈手套。

后晁盖得知宋江等人欲实施调包诈骗后,先后纠集被告人公孙胜、刘唐、阮小二等人加入,其中公孙胜负责寻找有购买意向的买家被害人,刘唐负责收款、搬货、换货,阮小二等人负责搬货、换货等。202128日下午,由公孙胜寻找到有购买医用丁腈手套意愿的被害人杨志,并将其带至江苏丹阳市某工厂仓库, 杨志在查验卢俊义提供的合格医用丁腈手套后,双方达成购买意向,杨志支付人民币41万元货款至刘唐的银行账户中,并约定货物由丹阳市运至被害人指定的福建省。被告人宋江事先纠集卡车司机白胜接单运货。货物装车后,白胜按宋江指示将车开至江阴市某工厂仓库进行调包,将时迁提供的废品手套调包装上卡车。

此后,公孙胜、刘唐二人商量后将骗得的四十一万元私吞,并将其挥霍,卢俊义等人实际未获取任何利益。

2021年3月10日,卢俊义被警方抓获,因不熟悉国内司法制度,卢俊义提出要等律师到来才接受讯问,第一次笔录未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同4月2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二、办案过程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史纯律律师接受卢俊义家属委托后,担任其辩护人。面对当事人已经被批准逮捕的不利局面,史纯律律师经过会见卢俊义,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承办人进行初步沟通之后,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确定了争取被害人谅解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争取取保候审的初步策略。此后,辩护人多次和被害人杨志进行沟通,最终由卢俊义家属先行退赔被害人10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与此同时,辩护人也多次会见卢俊义,向其详细解释说明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如何有效和司法机关进行沟通。两项工作完成之后,辩护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对卢俊义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辩护人提出卢俊义参与本案系为挽回损失主观恶性较小,事后也已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此外卢俊义系无锡某企业实际负责人,其被羁押令该企业众多外贸业务无法推进面临违约风险,建议对其取保候审。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上述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对卢俊义取保候审,最终卢俊义于2021年5月29日获释。公安机关以卢俊义等人犯诈骗罪,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辩护思路

公安机关以卢俊义等人犯诈骗罪,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诈骗数额为41万。根据江苏省相关量刑指导意见,诈骗罪41万的基准刑在有期徒刑八年左右,如果检察机关采纳公安机关意见,意味着卢俊义基本会被判处实刑。史纯律律师查阅了本案的案卷资料之后,向检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系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系合同诈骗。                                                              

本案中,公孙胜等人与被害人杨志约定了714000只手套的数量、质量、单价、总价、付款方式、运输方式,事实上已经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付款方式等达成合意,已经形成了口头的买卖合同,具备所有合同要件。而双方之间的这个手套交易的口头合同正是被害人杨志陷入错误认识而做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故卢俊义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 

(二)卢俊义在此次犯罪活动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从犯罪起因看,宋江、吴用系合同诈骗的的提议者,卢俊义参与的动机是为了挽回此前的损失,主观恶性较小。

2.从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看,卢俊义起到的是次要作用,实际是被利用的对象。卢俊义除了提供样品以外,未起到其他任何作用。晁盖、宋江、公孙胜等人在合同诈骗过程曾多次商议将卢俊义的货全部侵吞,卢俊义在本案中实际是潜在的被害人。

3.从违法所得的分配看,卢俊义客观上没有取得任何利益,实际上也不可能分配到主要利益。由于宋江、晁盖等人对其隐瞒实际收益,卢俊义事实上不可能按其与宋江等人的约定取得50%的分成,事实上其也没有取得任何收益。检察机关采纳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本案的定性应为合同诈骗罪,虽然检察机关改变定性,从而大幅降低了本案的基准刑,但是检察机关认为卢俊义在本案中作用较大,且归后未第一时间如实供述,不宜适用缓刑,提出若其认罪认罚,可以对其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控辩双方未达成一致,最终未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办案结果

2022年3月16,本案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将对卢俊义的量刑建议当庭变更为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是否适用缓刑,由法院决定,最终经法院审理,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处卢俊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本案取得圆满结果。

五、案件评析

本案中,辩护律师在当事人已经被批准逮捕且涉案金额巨大,法定刑接近十年的情况下,充分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六稳、六保”政策、刑事和解等政策、制度,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进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又以案件定性为突破口大幅降低当事人的法定刑,最终在法庭审理阶段,面对检察机关不同意适用缓刑的不利条件,通过对案件全程进行抽丝剥茧的分析,最终说服法官采纳律师观点,对当事人判处缓刑。本案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且被批准逮捕到最后当事人获得缓刑判决,辩护律师在其中的作用堪称力挽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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