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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Y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鲲鹏刑辩团队李光明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批准逮捕

发布时间:2022-08-09 17:31:12 浏览:13517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收录,编号2022年093号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3日,犯罪嫌疑人Y某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查,Y某在案发前一直从事网约车驾驶服务。2022年5月20日,有驾驶员将一个运送客人的单子通过网约车驾驶员群推送给Y某,Y某接单后,将涉案人员从东莞送至大理。

二、办案过程

Y某被拘留后,其家属来到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鲲鹏刑辩团队首席执行官李光明律师为Y某进行辩护。

李光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Y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会见Y某

李光明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Y某,向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积极向其反馈办案进度,疏导其焦虑情绪,并对案件的辩护要点和方案进行了阐明。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会见完Y某后,李光明律师迅速组织鲲鹏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多次与家属沟通

李光明律师联系家属告知Y某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4、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李光明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从案件事实上分析,难以认定Y某构成运送他人偷运国边境罪。

(1)本案中犯罪嫌疑人Y某不具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主观故意。

根据犯罪嫌疑人陈述,其家庭困难,案发前一直从事网约车驾驶服务。其接单服务于该四名涉案人员是因为在网约车驾驶员群内,有驾驶员考虑到该单利润可观,其家庭困难就将单推送给犯罪嫌疑人Y某。在推送时并没有向犯罪嫌疑人Y某说明运送的四人为外籍人员,犯罪嫌疑人在运送过程中也未发觉其四人有异常的举动,其四人与犯罪嫌疑人交流都是用普通话,且普通话很标准,无法让犯罪嫌疑人Y某辨认出其四人是外籍人员,且四人到达的目的地为云南大理,犯罪嫌疑人也无法判断该四人为偷渡人员。故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Y某在运送过程中对其所运送的四人为外籍人员,且是偷渡人员不知情,其主观上不具备运送他人偷运国(边)境的主观故意。

(2)犯罪嫌疑人Y某的行为不符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客观要件要求。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运国(边)境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用自己购买且注册为网约车的车辆将四乘客从广东境内接送到大理市是事实,但该运输行为没有跨越国境线,不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广东东菀及云南大理都不是我国的国边境一带。作为一直从事网约车服务的Y某在接到同行的推单,与客人就运费协商一致后接送客人,在接送客人时就运送的客人是中国人还是外籍人不知情,接送的这些客人是否为偷渡的外籍人也不知情(其所接送的客人是否为偷渡人员现未查清),Y某作为网约车驾驶员无责任和义务去盘查客人的身份及证件,况且又是在中国境内运输。因此,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Y某的行为不符合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客观构成要件要求。

2.犯罪嫌疑人Y某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可能性。

3.犯罪嫌疑人Y某系家中支柱,有自己的事业需要照顾,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予批捕,不致再危害社会,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综上意见,请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Y某不予批准逮捕。

四、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意不予批准逮捕Y某。2022年7月20日,某某看守所下发释放证明书(某看释字〖2022〗X号),犯罪嫌疑人Y某被释放。

五、办案心得 

广东毗邻港澳,长期以来,偷越边境类违法犯罪活动持续高发。特别是近年来,有的人员为逃避入境防疫隔离规定,偷越边境情况多发,不仅危害国家出入境管理秩序,也对疫情防控、打击和预防走私、毒品等犯罪造成严重隐患。随着打击力度的不断增强,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降低风险,将偷渡人员招募、海上接送、路上接送等环节进行分割。犯罪团伙不再亲自负责整个组织、运送环节,而是通过支付高额费用按次或临时雇请出租车、私人运营车、船手等方式,由雇请人员负责偷渡人员接送,通过司机的职业行为来掩盖其违法行为,降低犯罪团伙被查获的风险。因此,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应增强合法经营意识,勿为短期经济利益犯险触法。

本案李光明律师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不遗余力地跟办案机关沟通案情、提交法律意见书,为嫌疑人申请不予批准逮捕。最终经过某人民检察院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对犯罪嫌疑人Y某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鲲鹏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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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鲲鹏刑辩团队李光明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批准逮捕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收录,编号2022年093号

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3日,犯罪嫌疑人Y某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查,Y某在案发前一直从事网约车驾驶服务。2022年5月20日,有驾驶员将一个运送客人的单子通过网约车驾驶员群推送给Y某,Y某接单后,将涉案人员从东莞送至大理。

二、办案过程

Y某被拘留后,其家属来到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鲲鹏刑辩团队首席执行官李光明律师为Y某进行辩护。

李光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Y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会见Y某

李光明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Y某,向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积极向其反馈办案进度,疏导其焦虑情绪,并对案件的辩护要点和方案进行了阐明。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会见完Y某后,李光明律师迅速组织鲲鹏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多次与家属沟通

李光明律师联系家属告知Y某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4、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李光明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从案件事实上分析,难以认定Y某构成运送他人偷运国边境罪。

(1)本案中犯罪嫌疑人Y某不具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主观故意。

根据犯罪嫌疑人陈述,其家庭困难,案发前一直从事网约车驾驶服务。其接单服务于该四名涉案人员是因为在网约车驾驶员群内,有驾驶员考虑到该单利润可观,其家庭困难就将单推送给犯罪嫌疑人Y某。在推送时并没有向犯罪嫌疑人Y某说明运送的四人为外籍人员,犯罪嫌疑人在运送过程中也未发觉其四人有异常的举动,其四人与犯罪嫌疑人交流都是用普通话,且普通话很标准,无法让犯罪嫌疑人Y某辨认出其四人是外籍人员,且四人到达的目的地为云南大理,犯罪嫌疑人也无法判断该四人为偷渡人员。故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Y某在运送过程中对其所运送的四人为外籍人员,且是偷渡人员不知情,其主观上不具备运送他人偷运国(边)境的主观故意。

(2)犯罪嫌疑人Y某的行为不符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客观要件要求。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运国(边)境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用自己购买且注册为网约车的车辆将四乘客从广东境内接送到大理市是事实,但该运输行为没有跨越国境线,不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广东东菀及云南大理都不是我国的国边境一带。作为一直从事网约车服务的Y某在接到同行的推单,与客人就运费协商一致后接送客人,在接送客人时就运送的客人是中国人还是外籍人不知情,接送的这些客人是否为偷渡的外籍人也不知情(其所接送的客人是否为偷渡人员现未查清),Y某作为网约车驾驶员无责任和义务去盘查客人的身份及证件,况且又是在中国境内运输。因此,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Y某的行为不符合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客观构成要件要求。

2.犯罪嫌疑人Y某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可能性。

3.犯罪嫌疑人Y某系家中支柱,有自己的事业需要照顾,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予批捕,不致再危害社会,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综上意见,请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Y某不予批准逮捕。

四、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意不予批准逮捕Y某。2022年7月20日,某某看守所下发释放证明书(某看释字〖2022〗X号),犯罪嫌疑人Y某被释放。

五、办案心得 

广东毗邻港澳,长期以来,偷越边境类违法犯罪活动持续高发。特别是近年来,有的人员为逃避入境防疫隔离规定,偷越边境情况多发,不仅危害国家出入境管理秩序,也对疫情防控、打击和预防走私、毒品等犯罪造成严重隐患。随着打击力度的不断增强,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降低风险,将偷渡人员招募、海上接送、路上接送等环节进行分割。犯罪团伙不再亲自负责整个组织、运送环节,而是通过支付高额费用按次或临时雇请出租车、私人运营车、船手等方式,由雇请人员负责偷渡人员接送,通过司机的职业行为来掩盖其违法行为,降低犯罪团伙被查获的风险。因此,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应增强合法经营意识,勿为短期经济利益犯险触法。

本案李光明律师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不遗余力地跟办案机关沟通案情、提交法律意见书,为嫌疑人申请不予批准逮捕。最终经过某人民检察院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对犯罪嫌疑人Y某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鲲鹏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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