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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情律师、李博旭(实习律师)承办C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一案,合同诈骗罪成功无罪,盗窃罪被处缓刑

发布时间:2023-02-28 09:28:00 浏览:2251次 案例二维码

无罪辩护▏两罪“辩”一罪,一罪判缓刑

李情律师、李博旭(实习律师)承办C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一案,合同诈骗罪成功无罪,盗窃罪被处缓刑

【承办律师】李情,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李博旭,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受理日期】2022年3月31日

涉案罪名合同诈骗罪 盗窃罪

【办案单位】Q区人民法院

【办理结果】侦查机关以C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辩护,检察机关仅认定C犯盗窃罪成立,合同诈骗罪不成立,并建议量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法院判决与检察院建议量刑一致。

 

一、案情简介

F市公安局Q分局认定:

(一)合同诈骗罪

2021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C谎称阜阳市Q区xx村x号楼x单元xxx室为其所有房产,以此房产为抵押从被害人W处借取资金28万元,C欺骗该房实际房主其祖母Y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交付房屋进行抵押。案发后Y及其家人将该房屋要回,C从W处借取的28万资金被其挥霍。

(二)盗窃罪

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份,在F市Q区等地,犯罪嫌疑人C在H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其手机多次盗取其银行卡及支付宝内资金,经核实,C通过微信转走H银行卡内资金68500元,通过支付宝贷款转走50000元。

 

二、办案过程

1、辩护人接受委托时,C已经被批准逮捕,案件已经被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了C,经了解C对其盗窃近亲属的财物的行为不持异议,但对被认定合同诈骗罪存在异议,辩护人便有针对性地对涉及合同诈骗罪的情况进行核实。

2、辩护人在阅卷的过程中,发现C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侦查机关认定C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错误,并以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合同诈骗罪的“无罪”及盗窃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3、经过辩护人与公诉机关的反复沟通、辩护,案件承办检察官最终认可了辩护人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意见,决定仅对盗窃罪一罪提起公诉。

4、辩护人趁热打铁,协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并以此为契机,向检察机关提出对C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最终,检察机关同意对C取保候审的建议,并于2022年6月20日对C取保候审。

5、C被取保候审后,C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在充分听取的辩护人对案件的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对C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进行量刑,C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6、经过庭审,一审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被告人C在接到刑事判决书后也表示服判不上诉。

三、办案心得

    刑事辩护不仅仅是律师在庭审中的滔滔不绝、控辩双方的针锋相对,更多的是需要刑辩律师在庭前不断沟通、不断争取,努力把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尽可能的消灭或者降低在庭审之前,这对辩护人的辩护工作、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无疑都是最有利的。本案的辩护就是将刑事辩护程序“前移”的最好体现,不仅让案件得以在审查起诉阶段被“终结”,也通过不断的争取让当事人免遭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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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情律师、李博旭(实习律师)承办C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一案,合同诈骗罪成功无罪,盗窃罪被处缓刑

发布时间:2023-02-28 09:28:00 浏览:2251次

无罪辩护▏两罪“辩”一罪,一罪判缓刑

李情律师、李博旭(实习律师)承办C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一案,合同诈骗罪成功无罪,盗窃罪被处缓刑

【承办律师】李情,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李博旭,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受理日期】2022年3月31日

涉案罪名合同诈骗罪 盗窃罪

【办案单位】Q区人民法院

【办理结果】侦查机关以C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辩护,检察机关仅认定C犯盗窃罪成立,合同诈骗罪不成立,并建议量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法院判决与检察院建议量刑一致。

 

一、案情简介

F市公安局Q分局认定:

(一)合同诈骗罪

2021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C谎称阜阳市Q区xx村x号楼x单元xxx室为其所有房产,以此房产为抵押从被害人W处借取资金28万元,C欺骗该房实际房主其祖母Y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交付房屋进行抵押。案发后Y及其家人将该房屋要回,C从W处借取的28万资金被其挥霍。

(二)盗窃罪

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份,在F市Q区等地,犯罪嫌疑人C在H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其手机多次盗取其银行卡及支付宝内资金,经核实,C通过微信转走H银行卡内资金68500元,通过支付宝贷款转走50000元。

 

二、办案过程

1、辩护人接受委托时,C已经被批准逮捕,案件已经被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了C,经了解C对其盗窃近亲属的财物的行为不持异议,但对被认定合同诈骗罪存在异议,辩护人便有针对性地对涉及合同诈骗罪的情况进行核实。

2、辩护人在阅卷的过程中,发现C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侦查机关认定C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错误,并以此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合同诈骗罪的“无罪”及盗窃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3、经过辩护人与公诉机关的反复沟通、辩护,案件承办检察官最终认可了辩护人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意见,决定仅对盗窃罪一罪提起公诉。

4、辩护人趁热打铁,协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并以此为契机,向检察机关提出对C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最终,检察机关同意对C取保候审的建议,并于2022年6月20日对C取保候审。

5、C被取保候审后,C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在充分听取的辩护人对案件的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对C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进行量刑,C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6、经过庭审,一审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被告人C在接到刑事判决书后也表示服判不上诉。

三、办案心得

    刑事辩护不仅仅是律师在庭审中的滔滔不绝、控辩双方的针锋相对,更多的是需要刑辩律师在庭前不断沟通、不断争取,努力把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尽可能的消灭或者降低在庭审之前,这对辩护人的辩护工作、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无疑都是最有利的。本案的辩护就是将刑事辩护程序“前移”的最好体现,不仅让案件得以在审查起诉阶段被“终结”,也通过不断的争取让当事人免遭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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