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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倪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发布时间:2023-03-20 15:41:13 浏览:5289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24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结果:撤案处理

亮点: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解除取保候审;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焦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数额认定

封面语:倪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上海市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经过一系列的辩护准备工作后,检察机关采纳辩护观点,最终本案由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二、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倪某某早年离异后因多方面因素沾染嫖娼恶习,通过偶然机会得知,嫖娼后如果在论坛上分享经历、发布“体验贴”即可以获得全额嫖资返还,后开始撰写嫖娼经历。自2018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通过代聊李某某以500元/帖、400元/帖不等的价格或者免单嫖娼的方式,在某黄色网站上帮助李某某发布嫖娼验证体验帖,变相为卖淫女打广告招嫖并从中牟利,共计1.48万余元。后因相关组织卖淫团伙被查获、牵涉出倪某某,公安机关认为倪某某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倪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

 

三、办案过程

陈沛文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刻开展辩护工作,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向承办检察官提出了辩护意见,检察官对于辩护工作表示初步认可,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后续陈律师坚持辩护观点,进一步争取,提出违法所得金额存在重大疑问,无法达到该罪“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最终检察官采纳辩护观点,本案由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四、办案思路

陈沛文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提出倪某某发布“体验贴”的目的在于赚取论坛威望、金币,其发帖行为更符合“介绍嫖娼”的模式,不属于典型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单纯发帖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也是建立在组织卖淫行为的框架之内。其次,对于涉案违法所得,倪某某先付出嫖资后,发帖后收到返还,既与卖淫团伙无关,也不获得额外利益。同时经对在案转账、发帖记录进行仔细对照,还发现其中有数笔款项无法对应,与本案无关,扣除后无法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一万元“情节严重”的标准。

五、办案结果

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承办检察官提出本案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辩护意见,并请求变更强制措施,承办检察官采纳辩护意见,决定解除取保候审,最终由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六、办案心得

作为律师在辩护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时,可以参考以下辩护思路:

1.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不符,不应该认定当事人犯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可以从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方面入手,指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并不符合实际情况,或者认为罪名过于严重,应当减轻罪责。

2.提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定性和量刑标准存在争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裁判。可以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等方面入手,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确定性或者解释不清,需要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和判断。

3.主张当事人已经积极认罪、赔偿受害人等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从当事人的悔罪态度、赔偿行为等方面入手,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改正,并且主动采取行动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应当在量刑上给予适当的考虑。

4.认为当事人没有故意或主观恶意,不应该被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可以从当事人的行为动机、行为过程、社会背景等方面入手,找出合理的辩护点,尽可能减轻当事人的罪责。

5.主张证据不足,不应该认定当事人犯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可以从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入手,针对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驳,尽可能削弱证据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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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提供刑事辩护服务,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24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结果:撤案处理

亮点: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解除取保候审;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焦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数额认定

封面语:倪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上海市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经过一系列的辩护准备工作后,检察机关采纳辩护观点,最终本案由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二、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倪某某早年离异后因多方面因素沾染嫖娼恶习,通过偶然机会得知,嫖娼后如果在论坛上分享经历、发布“体验贴”即可以获得全额嫖资返还,后开始撰写嫖娼经历。自2018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通过代聊李某某以500元/帖、400元/帖不等的价格或者免单嫖娼的方式,在某黄色网站上帮助李某某发布嫖娼验证体验帖,变相为卖淫女打广告招嫖并从中牟利,共计1.48万余元。后因相关组织卖淫团伙被查获、牵涉出倪某某,公安机关认为倪某某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倪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

 

三、办案过程

陈沛文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刻开展辩护工作,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向承办检察官提出了辩护意见,检察官对于辩护工作表示初步认可,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后续陈律师坚持辩护观点,进一步争取,提出违法所得金额存在重大疑问,无法达到该罪“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最终检察官采纳辩护观点,本案由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四、办案思路

陈沛文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提出倪某某发布“体验贴”的目的在于赚取论坛威望、金币,其发帖行为更符合“介绍嫖娼”的模式,不属于典型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单纯发帖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也是建立在组织卖淫行为的框架之内。其次,对于涉案违法所得,倪某某先付出嫖资后,发帖后收到返还,既与卖淫团伙无关,也不获得额外利益。同时经对在案转账、发帖记录进行仔细对照,还发现其中有数笔款项无法对应,与本案无关,扣除后无法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一万元“情节严重”的标准。

五、办案结果

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承办检察官提出本案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辩护意见,并请求变更强制措施,承办检察官采纳辩护意见,决定解除取保候审,最终由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六、办案心得

作为律师在辩护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时,可以参考以下辩护思路:

1.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不符,不应该认定当事人犯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可以从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方面入手,指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并不符合实际情况,或者认为罪名过于严重,应当减轻罪责。

2.提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定性和量刑标准存在争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裁判。可以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等方面入手,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确定性或者解释不清,需要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和判断。

3.主张当事人已经积极认罪、赔偿受害人等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从当事人的悔罪态度、赔偿行为等方面入手,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改正,并且主动采取行动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应当在量刑上给予适当的考虑。

4.认为当事人没有故意或主观恶意,不应该被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可以从当事人的行为动机、行为过程、社会背景等方面入手,找出合理的辩护点,尽可能减轻当事人的罪责。

5.主张证据不足,不应该认定当事人犯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可以从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入手,针对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驳,尽可能削弱证据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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