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1 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擅自在其经营的贵港市S区Y镇石灰岩矿场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石交岩矿石,同年 12月5日,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对被告人黄某某发出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被告人黄某某停止违法开采行为。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违法开采石交岩矿石为100534屯,同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地质队鉴定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确认,被告人黄某某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199.79万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有异议,认为其行为不够构成非法采矿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认定黄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不成立;2、黄某某不具备非法采矿来谋取利益的主观目的;3、黄某某非法采矿造成的后果已消除,不存在社会危险性。综上意见,黄某某的开采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其行为已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且所非法采矿的矿产资源区域已办理了合法开采手续,情节轻微,且证据不足,不应对黄某某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二年,三年,并处100267元。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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