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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经过不懈努力,侦查机关撤回案件。

发布时间:2023-04-21 12:36:43 浏览:230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走私毒品罪

结果:检察院建议侦查机关撤案,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撤回案件。

亮点:无罪辩护、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所购药品是否为毒品,是否从境外获得

封面语:H某涉嫌走私毒品,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通过多次会见H某,从在案证据中寻找出有利于H某的证据,据以论证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不足以认定H某构成犯罪。经过提出法律意见等辩护工作后,成功促使侦查机关撤回案件。

二、案情简介

2020年x月,H某在网站上以人民币3100元的价格购买了我国管制类精神药品“溴替唑仑”一盒及“七氟丸”一盒、“力水”一盒,并从德国邮寄至我国境内。

2021年x月x日H某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警方取保候审

三、办案过程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H某的委托,指派李轩凌律师为H某进行辩护,李轩凌律师陆续开展下列工作:

1、立即与H某会见,向H某详细了解购买管制药品的时间、方式等情况,并告知H某相关法律规定;

2、经过阅卷工作与会见相结合,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发现邮寄的药品是否构成毒品,是否从国外邮寄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由此形成法律意见书。

3、与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最终承办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建议侦查机关撤案。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查阅本案全部卷宗证据材料,了解本案基本情况。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认定H某购买的物品系管制类精神药品(即毒品),以及是从德国邮寄进我国国内的事实。仅有言辞证据加以证明,无法形成证据链条,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证明H某构成走私毒品罪的前提为,H某购买的系毒品且该毒品从国外走私进入国内。根据H某的供述,其于2020年x月在网站上以人民币3100元的价格购买了溴替唑仑”一盒及“七氟丸”一盒、“力水”一盒。并与女朋友将溴替吃完,其余药品均已丢弃。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本案的案卷材料中并无有关药品的鉴定意见,且H某所购的药品也无从查找。除了H某的供述之外无额外证据证明该药品系毒品,更无证据证明该药品的数量、种类等。

其次,虽根据H某的供述,其购买的药品系通过邮寄的方式取得。但本案中并无邮寄的快递信息以及发货地的有关事实,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药品系从境外发往境内。

最后,H某此前虽有转卖所购药品的盈利意图,但最后并未实施转售盈利的行为。

综上,认定H某购买的系从境外销售进境内的毒品证据明显不足,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可认定H某不构成走私毒品罪,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五、办案结果

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建议侦查机关撤案,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撤回案件。

六、办案心得

证据是案件的基础和生命,没有证据或证据不确实,就无从认定案件事实,也无法判别是非。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虽然在毒品案件中,对证据的把控非常松散,也经常暴露出一些问题,但在我国严厉的打击毒品犯罪的事态之下,证据即便没有达到认定事实的标准,往往承办单位也会予以认定。本案证据上的缺失,是侦查机关撤回案件的根本原因。毒品类犯罪,证据琐碎且专业性强,如何在错综复杂的案件证据以及事实中找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并以此作为辩点,并且识别证据链条是否充分,认定行为人构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每位律师所需要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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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经过不懈努力,侦查机关撤回案件。

发布时间:2023-04-21 12:36:43 浏览:2300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走私毒品罪

结果:检察院建议侦查机关撤案,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撤回案件。

亮点:无罪辩护、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所购药品是否为毒品,是否从境外获得

封面语:H某涉嫌走私毒品,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通过多次会见H某,从在案证据中寻找出有利于H某的证据,据以论证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不足以认定H某构成犯罪。经过提出法律意见等辩护工作后,成功促使侦查机关撤回案件。

二、案情简介

2020年x月,H某在网站上以人民币3100元的价格购买了我国管制类精神药品“溴替唑仑”一盒及“七氟丸”一盒、“力水”一盒,并从德国邮寄至我国境内。

2021年x月x日H某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警方取保候审

三、办案过程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H某的委托,指派李轩凌律师为H某进行辩护,李轩凌律师陆续开展下列工作:

1、立即与H某会见,向H某详细了解购买管制药品的时间、方式等情况,并告知H某相关法律规定;

2、经过阅卷工作与会见相结合,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发现邮寄的药品是否构成毒品,是否从国外邮寄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由此形成法律意见书。

3、与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最终承办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建议侦查机关撤案。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查阅本案全部卷宗证据材料,了解本案基本情况。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认定H某购买的物品系管制类精神药品(即毒品),以及是从德国邮寄进我国国内的事实。仅有言辞证据加以证明,无法形成证据链条,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证明H某构成走私毒品罪的前提为,H某购买的系毒品且该毒品从国外走私进入国内。根据H某的供述,其于2020年x月在网站上以人民币3100元的价格购买了溴替唑仑”一盒及“七氟丸”一盒、“力水”一盒。并与女朋友将溴替吃完,其余药品均已丢弃。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本案的案卷材料中并无有关药品的鉴定意见,且H某所购的药品也无从查找。除了H某的供述之外无额外证据证明该药品系毒品,更无证据证明该药品的数量、种类等。

其次,虽根据H某的供述,其购买的药品系通过邮寄的方式取得。但本案中并无邮寄的快递信息以及发货地的有关事实,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药品系从境外发往境内。

最后,H某此前虽有转卖所购药品的盈利意图,但最后并未实施转售盈利的行为。

综上,认定H某购买的系从境外销售进境内的毒品证据明显不足,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可认定H某不构成走私毒品罪,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五、办案结果

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建议侦查机关撤案,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撤回案件。

六、办案心得

证据是案件的基础和生命,没有证据或证据不确实,就无从认定案件事实,也无法判别是非。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虽然在毒品案件中,对证据的把控非常松散,也经常暴露出一些问题,但在我国严厉的打击毒品犯罪的事态之下,证据即便没有达到认定事实的标准,往往承办单位也会予以认定。本案证据上的缺失,是侦查机关撤回案件的根本原因。毒品类犯罪,证据琐碎且专业性强,如何在错综复杂的案件证据以及事实中找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并以此作为辩点,并且识别证据链条是否充分,认定行为人构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每位律师所需要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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