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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为其辩护,成功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发布时间:2023-05-19 12:18:44 浏览:153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盗窃罪

结果: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亮点:有效辩护,不认为是犯罪

焦点:是否构成犯罪

封面语:M某某涉嫌盗窃罪,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接受委托。通过多次会见M某某,促使其得到被害人谅解,经过充分的辩护工作后,公安机关最终撤案处理。

二、案情简介

x年x月x日,M某某将其亲属所有的搅拌机盗窃并进行出卖,获利2000元。

x年x月x日,M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

三、办案过程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M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李轩凌律师为M某某进行辩护,李轩凌律师陆续开展下列工作:

  • 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M某某,向M某某详细了解盗窃过程、获利金额等情况,并告知M某某相关法律规定;
  • 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 积极推动M某某获得被害人谅解,与承办警官充分沟通,表明M某某与被害人系亲戚关系,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最终获得承办警官认可。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本案基本情况。

M某某系盗窃亲属财物,盗窃金额较小,且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的规定,M某某与被害人系亲戚关系,M某某偷拿近亲属的财物并获得谅解,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恳请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的规定,考虑对M某某取保候审,作撤销案件处理。

五、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对M某某取保候审,后按撤案处理。

六、办案心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但司法实践中也并不排除对发生在亲属之间的某些严重的盗窃行为进行刑事追究的可能性,比如,多次盗窃亲属财物屡教不改,或者盗窃亲属财物数额巨大,或者盗窃亲属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盗的亲属强烈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件等。辩护人在进行辩护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盗窃的次数、盗窃财物的价值、给被盗亲属造成的损失、行为人和被盗亲属关系的远近及案发后的反应等情况,确认自己的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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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为其辩护,成功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发布时间:2023-05-19 12:18:44 浏览:1537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盗窃罪

结果: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亮点:有效辩护,不认为是犯罪

焦点:是否构成犯罪

封面语:M某某涉嫌盗窃罪,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接受委托。通过多次会见M某某,促使其得到被害人谅解,经过充分的辩护工作后,公安机关最终撤案处理。

二、案情简介

x年x月x日,M某某将其亲属所有的搅拌机盗窃并进行出卖,获利2000元。

x年x月x日,M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

三、办案过程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M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李轩凌律师为M某某进行辩护,李轩凌律师陆续开展下列工作:

  • 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M某某,向M某某详细了解盗窃过程、获利金额等情况,并告知M某某相关法律规定;
  • 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 积极推动M某某获得被害人谅解,与承办警官充分沟通,表明M某某与被害人系亲戚关系,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最终获得承办警官认可。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本案基本情况。

M某某系盗窃亲属财物,盗窃金额较小,且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的规定,M某某与被害人系亲戚关系,M某某偷拿近亲属的财物并获得谅解,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恳请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的规定,考虑对M某某取保候审,作撤销案件处理。

五、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对M某某取保候审,后按撤案处理。

六、办案心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但司法实践中也并不排除对发生在亲属之间的某些严重的盗窃行为进行刑事追究的可能性,比如,多次盗窃亲属财物屡教不改,或者盗窃亲属财物数额巨大,或者盗窃亲属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盗的亲属强烈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件等。辩护人在进行辩护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盗窃的次数、盗窃财物的价值、给被盗亲属造成的损失、行为人和被盗亲属关系的远近及案发后的反应等情况,确认自己的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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