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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李松涛律师为其辩护,法院采纳李律师建议,最终以开设赌场罪定罪,获得缓刑处理。

发布时间:2023-11-09 17:54:14 浏览:123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

罪名:开设赌场

结果: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亮点:法院采纳李律师的建议,判处C某缓刑

焦点:

1、三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2、C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封面语:C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万湛律所李松涛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的焦点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案件证据,认为C某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且有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可适用缓刑,并充分结合本案的证据状况、量刑情节,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C某获缓刑处理。

 

二、案情简介

2016 年 12 月,被告人C某、L某某、F某三人经商量后决定合伙租房开设赌场。2016年12月15日,C某、L某某、F某以年租金 10 万元租用了湛江市CK区GH北路某小区A2 栋 2601 房,用以开设赌场。C某、L某某、F某每人出资 20万元作为赌场的启动资金,用于赌场的日常开支、借贷给赌客。在赌场运作期间,C某等人召集杨某等人到来以打麻将、打扑克牌(三公、梭哈)等形式进行赌博,以抽水的形式从中收取费用,每台收取 500 至1000 元不等的费用,其中在 2016 年 12 月14 日至2017 年2月27日该赌场抽水收入共人民币 243600 元。C某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和赌场资金的账目管理,每月领取 3800 元工资,至案发时共领取了工资 38000 元。2017 年4 月因赌场的资金周转困难而暂停营业,5 月份C某、L某某增资重开经营:期间F某提出退股还本,C某分三次转账 15 万到F某的广东南粤银行账户,L志晓转账5万元到F某的广东南粤银行账户,F某退出赌场。之后C某、L某某继续开设赌场到案发时止。

三、办案过程

(一)与委托人犯罪嫌疑人会见、沟通了解本案基本情况,为C某取保候审

C某的家属联系到李松涛律师,委托李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了解到初步的案情后,李律师第一时间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为C某争取人身行动相对自由。

(二)根据案件情况,进行法律法规的检索,形成本案的办案思路。

李律师通过阅卷,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通过认为C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在量刑方面没有达到情节严重,也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宽处罚情节,认为可以对C某宣告缓刑。

(三)与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李松涛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利益。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这一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C某主动、如实供述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全部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应该对其减轻处罚。

首先C某主动、自愿向湛江市纪律委员会供述其犯罪行为,属于自动投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属于自动投案的情形之一。”C某在因涉嫌行贿被湛江市纪委会一般性查问、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就主动、自愿供述自己全部的犯罪行为(检察卷 P19 页),比上述自动投案规定的情形更具有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因此C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自动投案。

其次C某的供述如实、彻底,不仅将其与同案犯L某某、F某一起合作出资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并详细供述同案犯L某某和F某的身份信息,有助公安机关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极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故C某的供述符合如实供述的规定。

最后,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C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减轻处罚。因此应该对C某予以减轻处罚。

二、C某开设赌场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小,应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C某开设赌场针对特定的人员、赌场规模小,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小,犯罪情节轻微。

首先赌场设置非专业化,赌具少、涉赌资金量少。C某开设赌场规模较小,赌具仅有一张麻将台和扑克牌(扑克牌自带)。依据三名证人的证言,在赌场赌博的人数不多,一般是 5至6个人,多的时候也是 7至8 个。所以参赌人数较少。其次赌场仅向熟人开放,针对特定人群。被告人C某、L某某的供述及两名证人的证言,赌场的赌客都是认识的朋友,供词与证词相互印证,真实、可信。

最后赌场设置隐蔽,仅对特对人员开放,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且证人陈某某陈述:“LWMD需要按门铃才可以进入电梯,没有钥匙是进不了 26 楼的赌场,赌客按完门铃后我才打开电梯让他们上来。一般群众无法进入赌场,因此赌场难以对社会、社区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依罪刑法定原则,现无明确规定线下开设赌场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不能认定C某的犯罪行为构成“情节严重”。

我国现有刑法仅针对网络开设赌场犯罪、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中的“情节严重”规定了明确标准,但是如何认定其他场合下的开设赌场罪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仍然缺乏明确的标准。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C某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综上C某开设赌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小,依据《刑法》第 303 条第二款,对C某的量刑是处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C某认罪认罚,有强烈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首先被告人C某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侦查机关对被告人C某的第一次讯问中,被告人C某就对被告人L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做了如实的供述对公安机关侦查本案提供了一定的帮助。而且在整个侦查阶段,被告人C某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C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对公安机关侦查案件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C某愿意交纳罚金,接受处罚。被告人C某表示愿意退赃,甚至交纳罚金,其行为反映主观上具真诚悔过的决心,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以依法从宽处理

 

五、办案结果

判决被告人C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办案心得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释义中明确,不能以“从严把握”为借口排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排斥符合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本案中,C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有利于促进罪犯改过自新、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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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李松涛律师为其辩护,法院采纳李律师建议,最终以开设赌场罪定罪,获得缓刑处理。

发布时间:2023-11-09 17:54:14 浏览:1232次

一、案件结果

罪名:开设赌场

结果: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亮点:法院采纳李律师的建议,判处C某缓刑

焦点:

1、三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2、C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封面语:C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万湛律所李松涛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的焦点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案件证据,认为C某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且有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可适用缓刑,并充分结合本案的证据状况、量刑情节,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C某获缓刑处理。

 

二、案情简介

2016 年 12 月,被告人C某、L某某、F某三人经商量后决定合伙租房开设赌场。2016年12月15日,C某、L某某、F某以年租金 10 万元租用了湛江市CK区GH北路某小区A2 栋 2601 房,用以开设赌场。C某、L某某、F某每人出资 20万元作为赌场的启动资金,用于赌场的日常开支、借贷给赌客。在赌场运作期间,C某等人召集杨某等人到来以打麻将、打扑克牌(三公、梭哈)等形式进行赌博,以抽水的形式从中收取费用,每台收取 500 至1000 元不等的费用,其中在 2016 年 12 月14 日至2017 年2月27日该赌场抽水收入共人民币 243600 元。C某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和赌场资金的账目管理,每月领取 3800 元工资,至案发时共领取了工资 38000 元。2017 年4 月因赌场的资金周转困难而暂停营业,5 月份C某、L某某增资重开经营:期间F某提出退股还本,C某分三次转账 15 万到F某的广东南粤银行账户,L志晓转账5万元到F某的广东南粤银行账户,F某退出赌场。之后C某、L某某继续开设赌场到案发时止。

三、办案过程

(一)与委托人犯罪嫌疑人会见、沟通了解本案基本情况,为C某取保候审

C某的家属联系到李松涛律师,委托李律师作为本案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了解到初步的案情后,李律师第一时间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为C某争取人身行动相对自由。

(二)根据案件情况,进行法律法规的检索,形成本案的办案思路。

李律师通过阅卷,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通过认为C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在量刑方面没有达到情节严重,也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宽处罚情节,认为可以对C某宣告缓刑。

(三)与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李松涛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利益。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这一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C某主动、如实供述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全部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应该对其减轻处罚。

首先C某主动、自愿向湛江市纪律委员会供述其犯罪行为,属于自动投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属于自动投案的情形之一。”C某在因涉嫌行贿被湛江市纪委会一般性查问、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就主动、自愿供述自己全部的犯罪行为(检察卷 P19 页),比上述自动投案规定的情形更具有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因此C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自动投案。

其次C某的供述如实、彻底,不仅将其与同案犯L某某、F某一起合作出资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并详细供述同案犯L某某和F某的身份信息,有助公安机关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极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故C某的供述符合如实供述的规定。

最后,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C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减轻处罚。因此应该对C某予以减轻处罚。

二、C某开设赌场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小,应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C某开设赌场针对特定的人员、赌场规模小,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小,犯罪情节轻微。

首先赌场设置非专业化,赌具少、涉赌资金量少。C某开设赌场规模较小,赌具仅有一张麻将台和扑克牌(扑克牌自带)。依据三名证人的证言,在赌场赌博的人数不多,一般是 5至6个人,多的时候也是 7至8 个。所以参赌人数较少。其次赌场仅向熟人开放,针对特定人群。被告人C某、L某某的供述及两名证人的证言,赌场的赌客都是认识的朋友,供词与证词相互印证,真实、可信。

最后赌场设置隐蔽,仅对特对人员开放,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且证人陈某某陈述:“LWMD需要按门铃才可以进入电梯,没有钥匙是进不了 26 楼的赌场,赌客按完门铃后我才打开电梯让他们上来。一般群众无法进入赌场,因此赌场难以对社会、社区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依罪刑法定原则,现无明确规定线下开设赌场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不能认定C某的犯罪行为构成“情节严重”。

我国现有刑法仅针对网络开设赌场犯罪、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中的“情节严重”规定了明确标准,但是如何认定其他场合下的开设赌场罪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仍然缺乏明确的标准。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C某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综上C某开设赌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小,依据《刑法》第 303 条第二款,对C某的量刑是处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C某认罪认罚,有强烈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首先被告人C某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侦查机关对被告人C某的第一次讯问中,被告人C某就对被告人L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做了如实的供述对公安机关侦查本案提供了一定的帮助。而且在整个侦查阶段,被告人C某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C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对公安机关侦查案件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C某愿意交纳罚金,接受处罚。被告人C某表示愿意退赃,甚至交纳罚金,其行为反映主观上具真诚悔过的决心,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以依法从宽处理

 

五、办案结果

判决被告人C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办案心得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释义中明确,不能以“从严把握”为借口排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排斥符合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本案中,C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有利于促进罪犯改过自新、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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