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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Y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望之辩团队龚振中、伍贤钊律师为其辩护,L某获不予批准逮捕

发布时间:2024-01-19 09:35:03 浏览:1716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6号

一、案情简介
Y某系涉案公司H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计算机硬件及辅助设备;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服务,电信增值业务,主营业务是游戏开发,VR软件设计及承接第三方公司的相关外包项目,Y某本人在公司里任职美术组长,其职责主要是根据公司老板的指示和要求,负责处理公司所涉业务中与外观设计有关的工作,公安机关认为涉案H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带有赌博性质的捕鱼类游戏的开发运营进而对包括Y某在内的八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


二、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通过会见L某及与其亲属充分沟通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认为:
(一)Y某主观上不具有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的犯罪故意,依法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第一,从公司职务上看,Y某在公司内仅是普通员工并非公司高层,也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更不是公司的创始人和负责人,其对案涉赌博游戏的开发及经营等事务在公司内均没有决策权或表决权;第二,从工作任务及职责上看,案涉公司是由实际控制人负责各项公司事务的安排,Y某不是公司的管理者,其只是根据公司上级领导的要求负责完成与软件外观方面有关的设计工作,其本人对于本案所涉及到的游戏的具体开发和运营情况以及游戏性质及内部机制等方面均是不清楚的;从个人收益来看,Y某在任职期间只是领取基本工资,没有因为公司开发经营赌博类游戏而得到过任何公司股份分红,其不参与公司利润分成;从个人参与度来看,Y某没有注册过涉案赌博游戏账号参与赌博,也没有试玩过涉案游戏,其不了解案涉游戏性质符合逻辑常理。
(二)即使Y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也只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应当属于从犯
Y某的工作职责仅限于对公司所开发的软件或程序及所承接第三方外包项目中外观板块的设计,其并不参与软件或程序的开发,功能的设计以及市场运营管理方面的工作。Y某负责的工作只能优化软件或程序的外观,增加软件或程序中图像画面及图标的美观度,不能决定软件的性质及用途,也不涉及软件的内核及运行逻辑。换言之,Y某在公司所开发的软件或程序中只起到辅助作用,即使缺乏Y某在美术方面对软件程序的美观优化,也不会导致软件或程序性质的变更,进而影响其功能的正常使用,因此Y某即使与其他同案犯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其也仅是对共同犯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对其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Y某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从犯,而且系初犯、偶犯,其本人社会危害性不大,到案后也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主观恶性小,将其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影响社会的安定,不会给社会以及社会公众造成伤害,也符合法律规定及少捕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其没有逮捕的必要,同时也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应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办案过程
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出差到外地会见被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Y某了解基本案件情况,及时与公安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当面沟通并提交取保候审的书面法律意见,在公安机关将案件呈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换意见并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讨论后认为,对Y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故无逮捕必要,决定对L某不予批准逮捕并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一、办案过程中通过及时有效的会见向犯罪嫌疑人介绍所涉罪名的法律规定及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解答犯罪嫌疑人的疑问,提出专业法律建议,并充分保障其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同时,通过会见也能使被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知道亲属家人对其的关心,安抚其不良情绪。
二、还要与家属保持良好有效的沟通,通过介绍刑事诉讼流程规定,使其清晰刑事诉讼过程,以排解家属的焦虑情绪。
三、及时跟进案件,与办案机关及承办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互相交换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意见,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刑事司法政策争取说服承办人员以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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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望之辩团队龚振中、伍贤钊律师为其辩护,L某获不予批准逮捕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6号

一、案情简介
Y某系涉案公司H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计算机硬件及辅助设备;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服务,电信增值业务,主营业务是游戏开发,VR软件设计及承接第三方公司的相关外包项目,Y某本人在公司里任职美术组长,其职责主要是根据公司老板的指示和要求,负责处理公司所涉业务中与外观设计有关的工作,公安机关认为涉案H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带有赌博性质的捕鱼类游戏的开发运营进而对包括Y某在内的八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


二、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通过会见L某及与其亲属充分沟通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认为:
(一)Y某主观上不具有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的犯罪故意,依法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第一,从公司职务上看,Y某在公司内仅是普通员工并非公司高层,也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更不是公司的创始人和负责人,其对案涉赌博游戏的开发及经营等事务在公司内均没有决策权或表决权;第二,从工作任务及职责上看,案涉公司是由实际控制人负责各项公司事务的安排,Y某不是公司的管理者,其只是根据公司上级领导的要求负责完成与软件外观方面有关的设计工作,其本人对于本案所涉及到的游戏的具体开发和运营情况以及游戏性质及内部机制等方面均是不清楚的;从个人收益来看,Y某在任职期间只是领取基本工资,没有因为公司开发经营赌博类游戏而得到过任何公司股份分红,其不参与公司利润分成;从个人参与度来看,Y某没有注册过涉案赌博游戏账号参与赌博,也没有试玩过涉案游戏,其不了解案涉游戏性质符合逻辑常理。
(二)即使Y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也只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应当属于从犯
Y某的工作职责仅限于对公司所开发的软件或程序及所承接第三方外包项目中外观板块的设计,其并不参与软件或程序的开发,功能的设计以及市场运营管理方面的工作。Y某负责的工作只能优化软件或程序的外观,增加软件或程序中图像画面及图标的美观度,不能决定软件的性质及用途,也不涉及软件的内核及运行逻辑。换言之,Y某在公司所开发的软件或程序中只起到辅助作用,即使缺乏Y某在美术方面对软件程序的美观优化,也不会导致软件或程序性质的变更,进而影响其功能的正常使用,因此Y某即使与其他同案犯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其也仅是对共同犯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对其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Y某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从犯,而且系初犯、偶犯,其本人社会危害性不大,到案后也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主观恶性小,将其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影响社会的安定,不会给社会以及社会公众造成伤害,也符合法律规定及少捕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其没有逮捕的必要,同时也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应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办案过程
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出差到外地会见被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Y某了解基本案件情况,及时与公安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当面沟通并提交取保候审的书面法律意见,在公安机关将案件呈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换意见并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讨论后认为,对Y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故无逮捕必要,决定对L某不予批准逮捕并取保候审。


五、办案心得
一、办案过程中通过及时有效的会见向犯罪嫌疑人介绍所涉罪名的法律规定及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解答犯罪嫌疑人的疑问,提出专业法律建议,并充分保障其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同时,通过会见也能使被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知道亲属家人对其的关心,安抚其不良情绪。
二、还要与家属保持良好有效的沟通,通过介绍刑事诉讼流程规定,使其清晰刑事诉讼过程,以排解家属的焦虑情绪。
三、及时跟进案件,与办案机关及承办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互相交换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意见,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刑事司法政策争取说服承办人员以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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