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储博刚律师办理商业承兑汇票合同诈骗案获不批准逮捕

发布时间:2024-06-21 08:46:31 浏览:1778次 案例二维码

承办律师:胡健峰,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有组织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安徽大学法律硕士

承办律师:储博刚,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毒品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合肥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

案情简介:

2023年,K市城投公司经L某介绍与A公司进行项目合作的磋商,合作模式为:由城投公司将商业承兑汇票交至A公司处,A公司按照交付票据票面金额的30%向城投公司提供贷款。在L某的多次沟通后,K市城投公司与A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并表示期望在两年内将项目金额做至十亿。而后,在合作过程中K市城投公司发现A公司出现资金风险。另外,于2023年底K市城投公司被案外第三人起诉,发现A公司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已经将票据进行了多次流转,造成城投公司不可逆转的损失,城投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L某在案涉项目中起到居间作用,并获利数万元。2024年5月10日,公安机关以L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决定对其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1.2024年5月29日,储博刚、胡健峰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K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L某的辩解与陈述。

2.会见结束后,承办律师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后公安报捕,承办律师进而联系承办检察官,提出案件不予批捕的理由并提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主要意见为:1、L某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目前存疑。L某在整个项目合作过程中,仅负责信息传输和双向沟通的工作,在此过程中可能并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2、L某在主观上是否具有合同诈骗的共同犯罪故意目前存疑。L某的目的始终是为了持续盈利,而非骗钱。3、L某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尚完全可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条件。

3.在检察院作出决定前,承办律师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以及承办警官沟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2024年6月14日,K市公安局对L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L某当日获释。

附:法律文书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