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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羁押期间表现好!A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山东港达律师事务所安翠红、房致强律师为其辩护,法院一审阶段成功争取缓刑且获取最低缓刑考验期

发布时间:2024-11-06 10:58:20 浏览:1067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38号

案情简介

2023年,A某通过网络了解到驾照考试作弊的方法和手段,自行购买考试作弊设备,使用微型摄像头、耳机等设施帮助30余人以作弊方式通过科目一、四考试,获利13万余元,情节严重。

办案过程

一、辩护人安翠红、房致强律师在接受 A 某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办理委托代理手续,了解本案的基本事实,并与公安机关沟通案情。多次会见A某沟通案情,并进行相应的法律辅导。

二、在向公安机关提交辩护意见后,公安机关表示本案因案件复杂,涉案人数众多,案件事实未查清,故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未果。

三、由于本案系当地首案,检察院给出三到四年实刑的量刑建议,当事人以及家属均不能接受。安翠红、房致强律师递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并与承办检察官开展了沟通,将量刑建议争取到三到三年半实刑,为法院阶段的辩护打下基础。

四、经过辩护人与本案承办法官多次当面交流沟通并提交最终的辩护方案。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安翠红、房致强律师提出的意见和方案。

辩护思路

羁押期间表现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十三条“对于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以下。”

辩护人通过联系看守所出具羁押期间表现鉴定表,证明A某在羁押期间自觉遵守监管规定,认真接受教育管理,在羁押期间总体表现较好,A某人身危险性低、认罪态度好、再犯可能性低。

坦白:A某在公安的讯问过程中,如实、稳定、彻底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为侦查人员尽早提供侦查方向,节省司法资源,符合坦白的条件。

家庭情况特殊:A某的家庭情况特殊,其父母年事已高,本打算于2024年结婚,婚后开始正常的生活,维持家庭稳定,认真遵守法律、服从监督,即使宣告缓刑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常识常理。

退赃,认罪认罚,社会危害程度低:A某真诚悔罪、全部退赃。组织考试作弊罪相比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如暴力犯罪、经济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最低法定刑为 3 年以下,属于较轻之罪。本案中,驾考为通过性考试并非选拔性考试,相对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破坏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的程度相对较低,故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符合缓刑的宣告条件。

判处缓刑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不冲突:A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相比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只是刑罚执行方式有所不同。

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思路,法院对A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本案上午十时开庭,A某在被羁押十个月后,辩护人拿到缓刑判决书赶到看守所,被告人A某被当天释放,被告人和家属对判三缓三的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办案心得

一、在无罪辩护没有空间的情况下,有效的罪轻辩护是本案的重中之重。新的量刑情节,是本案的关键,羁押期间表现鉴定表系涉案看守所首例,也体现了我们对被告人利益的全面维护。同时,情感辩护在该案中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与公检法办案人员的沟通中,对相关法律、案例、证据等材料的深入研究与准备,不仅能使律师在沟通中言之有物、有理有据,更能增强说服力。且与办案人员的沟通往往是一场持久战,需要反复多次才能取得进展,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保持足够的耐心与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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