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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F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广西兴桂律师事务所陶永昌律师、黄秋红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批准逮捕结果

发布时间:2024-11-08 15:29:27 浏览:965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39号

1、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F某入职Z油品公司,担任公司出纳,负责公司的进账与入账工作,薪资5500元/月。Z油品公司有经营柴油销售,其中有直接销售到工地的,也有直接销售给个人,由个人驾驶改装的面包车给过路的货车加油。Z油品公司所销售的成品油均是用采购各种型号的柴油调配。2024年7月份,Z油品公司的员工M某在公司餐厅就餐时跟F某提到:Z油品公司向客户销售的柴油是拿各种标号的油调剂而成的。2024年9月25日,Q市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Z油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业务员、会计、出纳全部刑事拘留。

2、办案过程

2024年10月15日,F某家属委托广西兴桂律师事务所陶永昌、黄秋红律师为其辩护。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细致全面的会见工作,辩护律师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并基于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F某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了精准的判断和深入的分析,形成详细的专业意见,并提交给人民检察院。由于审查批捕时间紧迫,两位律师多次与主办检察官沟通法律意见,获得主办人员对案件的高度重视,并对F某进行提审。经过辩护律师的努力,2024年10月31日,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对F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2023年10月31日晚,当事人F某在被刑拘36天后获得释放,顺利与家人团聚。

3辩护思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至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主体是单位和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本案中,F某既不是Z油品公司的股东也不是高管,仅仅是一个负责进出账的出纳,Z油品公司怎么调柴油,调过的柴油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均不是她的工作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她领取的报酬也仅仅南宁市正常出纳岗位的工资。由此可见,F某既不是Z油品公司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主管人员,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即便Z油品公司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也不应该追究一个普通打工者的刑事责任。

4、辩护结果

检察院以F某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最终不批准逮捕。F某共计被羁押36天后,从看守所安全离开。

5办案心得

(一)全面、细致的会见工作在侦查阶段尤为重要

辩护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需要对当事人进行会见,以便更为直接地了解案件情况。尤其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是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和侦查方向的重要途径。只有了解案件情况和把握案件重点,在审查批捕阶段才能更精准地、更高效地与检察人员沟通专业意见。另外,全面核实当事人的供述内容,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法律咨询,也有利于被羁押的当事人充分了解自身处境,知晓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特别是在合同诈骗犯罪、诈骗犯罪、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与民商事活动高度交织的犯罪类型中,辩护律师的及早介入及对案件的精准分析和把握,有利于当事人充分了解相关罪名及自己的案件情况。

(二)通过高效、专业的沟通争取检察人员的提审是成功的重要一步

辩护律师基于会见当事人了解的信息及对案件走向的基本把握,向本案的主办检察官提交了详细、专业的法律意见,并且与主办人员当面沟通,提出本案当前存在的疑点,从而推动了主办人员亲自前往提审当事人并核实关键事实,向当事人最终获得不捕迈出了重要一步。辩护律师认为,在为当事人辩护的过程中,律师均需要积极与办案机关就案情进行合法、合理的沟通。审查批捕期间,准确提出案件的疑点和专业意见,争取检察机关提审当事人核实相关事实,不论结果如何,都是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一次全面陈述事实的宝贵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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