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103号
一、 案情简介
当事人L某,系某警察学院应届毕业生,因涉嫌被起诉到法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十个月,一年”的量刑建议。
检察院的建议虽属常见从宽处理结果,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所属省份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但是,对L某而言,一旦被判处缓刑,根据现行公务员及人民警察录用规定,其将终生无法通过政治审查,意味着其多年苦读、立志从警的梦想将彻底破灭。
二、 办案过程
当事人L某在委托前已咨询多位律师,均被告知“认罪认罚下争取免于刑事处罚希望渺茫”,即便找到同类案例,法院也不必然按照同类案例进行判决,因而情绪低落,对前景几近绝望。
陶永昌律师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移送法院。陶永昌律师通过细致阅卷,确认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在形式上亦符合相关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的常见尺度。
然而,陶永昌律师并未因此放弃。首先,我们为L某详尽分析了案件的特殊性及其争取免罚的法律与事实基础,帮助他重树信心。随后,我们开展了扎实的庭前准备工作:第一,主动与主审法官进行了两次深入沟通,并提交书面意见,全面阐述L某的个人情况、本案情节的轻微程度以及判处实刑或缓刑对其职业生涯可能造成的重大影响,初步表达了争取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目标。第二,进行了精准高效的类案检索。我们将检索范围聚焦于本案所涉检察院及法院,系统梳理其近年来公开的司法文书,成功筛选出数份在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与本案高度相似,但最终被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或判决结果为“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案例。我们将这些关键案例整理成册,并附上详细的对比分析说明,提前提交给合议庭。
庭审中,我们并未纠缠于犯罪构成,而是在尊重指控事实的基础上,将辩护重点完全集中于量刑的公正性。我们当庭直接向检察机关提出质疑:在贵院办理的同类案件中,存在多起与本案罪名相同、危害后果相当甚至更重、量刑情节基本一致的案件,检察机关均作出了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而在本院审理的类似案件中,亦有数起最终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案例,且检察机关均未提起抗诉,这实际上认可了此类情节可免于刑事处罚的裁判标准。我们鲜明指出,既然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均有公职身份,均获得了不起诉或免刑的处理,那么为何对同样情节、仅因L某是一名刚毕业大学生、尚无特殊身份,却要提起并建议判处刑罚?司法公正的核心在于“同案同判”,法律适用的平等不应因当事人身份不同而产生悬殊差异。我们郑重提请法庭审视:若不对L某依法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是否意味着司法实践中实际存在因身份区别而适用的双重标准?这显然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背道而驰。
三、 辩护思路
我们的核心辩护策略是将“法律适用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转化为无可回避的“阳谋”摆在法庭面前,具体论证如下:
1.事实基础
充分论证L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具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完全符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实质条件。
2.类案对比
向法庭出示并详细阐释检索到的本院同类免罚判例。我们指出,这些判例中的被告人与L某在案件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等方面均无实质差异,甚至某些情节尚不及L某轻微。
3.原则适用(核心论点)
提出尖锐而直接的辩护观点:如果法院对先前情节相似的A案、B案被告人均判决免予刑事处罚,而唯独对同样情节的L某判处刑罚(即便是缓刑),那么唯一合理的解释变量就只剩下了“被告人身份”的不同。这无异于在实践中将“是否具有公职身份”设定为是否适用免罚的潜规则,这直接违背了“法律适用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构成了对不同身份群体的歧视性裁判。我们强调,辩护人并非要求特权,而是要求平等的适用法律赋予的“免予刑事处罚”这一裁量空间。保障L某获得与同类案件当事人平等的司法对待,是法庭的职责所在。
四、 办案结果
法庭充分听取了辩护意见,并对我们提交的类案材料进行了审慎审查。最终,合议庭完全采纳了我们的辩护观点,认为L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判决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这一判决彻底避免了刑罚记录对L某职业生涯的阻断,为其重启人生梦想扫清了法律障碍。
五、 办案心得
1.我们办理的不仅是一个案件,更是委托人的人生。
本案的胜利,其价值远超过单纯的法律技术胜利。它深刻诠释了刑事辩护的终极意义: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穷尽一切合法手段,守护当事人的核心利益与未来希望。律师的职业价值,在此类案件中得到了最具象的体现。
2.坚定信念,策略先行,是扭转局面的关键。
在面对看似固化的量刑建议和当事人的悲观情绪时,辩护人自身的信念至关重要。必须通过深入分析,找到独到的辩护依据和可行的突破策略,并用这份专业确信去感染和鼓舞当事人,形成合力。
3.善用“类案平等”原则,是破解量刑僵局的“阳谋”利器。
在认罪认罚制度背景下,单纯就量刑幅度进行“讨价还价”往往空间有限。而将本院同类判例作为“镜子”,将“法律适用平等”原则作为“标尺”,直接质疑不均衡量刑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能够将辩护提升至维护司法统一和公正的高度,促使法庭不得不审视并确保裁量权的公正行使。这一策略,将辩护从被动请求转变为基于原则的平等主张,力量更为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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