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焦点:
在构成的基础上,本案应当认定为,G某属于。结合本案背景信息,以及存在选择性执法问题,建议对本案从轻处理。
律师工作:
1.推进案件补充侦查
2.调取新的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3.对案件相关贷款进行重新司法鉴定
4.对当事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5.全国及四川类案检索
案件结果:
G某三年
案件信息:
案件时间:2019年
罪名:违法发放贷款罪
办案机关: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G某
基本案情:
2013年左右,由于国家发展政策改变,导致煤矿行业普遍出现发展停滞、资不抵债情况。在以能源行业客户为主的某个知名银行的成都分行来说,这导致其银行的不良贷款陡然增加。为帮助企业客户渡过难关,也为了向总行掩饰成都分行的不良贷款率。成都分行集体决策,在全成都的支行中,针对部分还有的救的企业,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规定,在明知企业不符合银行授信贷款的情况下,同意流动资金授信贷款。最终查明,仅G某所在的分行,违法放贷金额达30余亿元,其本人涉及的贷款有10亿余元。
律师辩护思路:
总的辩护意见:G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但本案应当被认定为单位犯罪,G某也应当被认定为从犯。结合G某已经被认定的自首情节、本案所处的行业背景,实际存在的选择性执法等情节,建议判处G某有期徒刑2—3年。
1、本案系某银行成都分行为了自身利益,由某银行成都分行集体决定并通过贷款审批程序违法发放贷款而引发,是单位犯罪行为,并非G某等人的自然人犯罪,某银行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起诉书未认定某银行构成单位犯罪系法律适用错误。
2、另案处理的同案犯(成都分行等人)起着决定、批准、纵容等作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被认定为;G某无权单独完成任何一笔贷款的发放,只具备贷款资料收集及提出初步意见的权力,系具体实施犯罪的人员,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3、起诉书认定G某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导致某银行10.8亿元损失的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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