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7月,Z某受Y某高薪邀约担任H公司实际负责人,并被告知集团公司在柬埔寨开有赌场。10月,Y某1告知Z某D公司被警方控制,让Z某等人立即退出集团公司在美术交流群并删除联系方式和聊天信息。12月28日,Y某通过Enigma指令L某接款,Z某安排两名员工陪同L某从成都到达州,由L某与送款人对接暗号,接收现金109万元人民币并计入公司帐下。2021年1月,Z某与“投资方秘书”在Enigma商定2021年预算2670万,约定“第一批415,第二批205”并发送了人民币冠字码作为对接款项的“财务暗号”,后Z某建立四人微信群以便发送接款信息、掌握接款进度。
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Z某,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1、本案中,关于Z某从H公司领取的报酬,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定性存在争议,辩护人认为该部分报酬系合法的劳动收入;
2、即使本案认定Z某在H公司工作期间所获得的报酬系违法所得,也应当按照在H公司收入总额减去上一份工作收入的差额来进行退赃;
3、本案家属在案发后积极筹措资金,在本案开庭后仍有其他被告人未退赃、未全额退赃的情况下,Z某家属代其主动退赃8万元,目前已退至指定账户。
办案过程
2022-07-03 辩护律师:
撰写Z某案补充法律意见,针对涉案赃款部分,辩护人认为应当按照两份工作的差额进行退赃。
2022-06-23 辩护律师:Z某案开庭8小时
2022-06-22 辩护律师:某案开庭8小时
2022-06-21 辩护律师:Z某案开庭8小时
2022-06-20 辩护律师:Z某案开庭8小时
2022-06-02 辩护律师:Z某案家属沟通,关于开庭辩护策略等事宜
办理结果
判处2年,2年,并处3.4万元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