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56号
案件基本信息
罪名:合同、(重审改判)
结果:王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四年
亮点:
成功变更罪名指控,推翻原审定性;
通过证据链分析揭示资金用途合法性,否定非法占有故意;
揭示接替者责任归属,阻断刑事追责因果链条。
焦点争议:
HA公司收取工程保证金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W某某任职期间公司财务行为性质界定;
股权变更后债务承担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封面语:
"从合同诈骗到职务侵占的罪与非罪之辩——揭开企业融资困境下的司法误判迷局"
案情简介
当事人信息:
王XX:原四川XX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害人:11家建筑单位及个人(主张返还工程保证金)。
办案机关:四川省R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关键时间轴:
A[2009年9月] 公司成立 → B[2011年5月] 股权变更 → C[2011年11月] 再次变更法人 → D[2013年2月] 刑事拘留 → E[2016年2月] 重审一审判决 → F[2016年8月] 终审改判。
案件基本事实:
2009年至2011年间,XX公司以建设玻璃厂名义对外发包工程,收取11家单位保证金共计584万元。W某某任职期间收取584万元均入公司账户,其中80万元用于个人还款。Z某某接任后收取860万元,411.5万元用于个人挥霍。终审认定W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40万元(个人侵占部分)。
办案过程
核心辩护策略:
罪名定性辩护:
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证明资金用于公司经营,无非法占有故意;
个人犯罪→:强调公司主体地位及资金用途合规性。
证据对抗:
侦查阶段:质疑"工程保证金=诈骗"的简单归罪逻辑;
审查起诉:提交公司资质文件(立项批文、土地手续等),论证项目真实性;
庭审阶段:逐笔核对资金流向,证明支出远超收取金额(累计支出2400余万元)。
程序辩护:
指出原审事实不清,申请调取财务报表、施工合同等关键证据;
揭露股权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切断W某某与后期资金挪用的因果关系。
关键争议点:
主观故意:收取保证金是否基于诈骗故意?(辩护:民事欺诈≠刑事诈骗)
客观行为:未完成工程是否必然推定非法占有?(辩护:客观风险≠主观恶意)
数额认定:个人侵占金额如何精准切割?(辩护:仅对80万元个人使用部分担责)
办案结果
终审判决:
W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涉案4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突破点:
成功将合同诈骗罪变更为职务侵占罪,量刑大幅减轻;
通过财务审计证明公司收支基本平衡,否定"以骗抵债"指控;
揭示股权变更后实际控制权转移,阻却w某某对后期行为的刑事责任。
办案心得
罪名辨析: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结合资金用途、经营行为综合判断,避免客观归罪。
证据运用:财务报表、合同文本等书证的精细化质证可颠覆控方逻辑闭环。
程序博弈:善用发回重审机会补充调查,挖掘股权协议、债务承担等隐蔽情节。
当事人及其家属对辩护人的一直信任,也是本案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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