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罪一案,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黄新强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不起诉)
结果:Z市Y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诉)
亮点:
成功打断控方证据链条,论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提出主体认定意见,降低自然人刑事责任风险
综合运用谦抑性原则、民营企业保护政策争取宽缓处理
焦点:
商标授权文件真实性认定争议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分
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计算标准
封面语:
"证据审查严密铸就正义防线,法律适用精准彰显法治精神——G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的无罪辩护实录"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嫌疑人:G某某(男,1976年生,四川M市H县人)
涉案情节:涉嫌为合作企业生产标注"久大"注册商标的包装袋
2. 关键时间轴
A[2017.09]→B[2018.07刑拘]→C[2018.08取保]→D[2018.11移送审查起诉]→E[两次退侦+三次延期]→F[2019.07存疑不诉]
3. 案件基本事实
G某某所在公司受某分公司委托,生产标注"久大"商标的食用盐包装袋。公安机关认定涉案金额60万元,但检察机关审查发现:
商标授权文件存在重大瑕疵(复印件未签字盖章、无签署日期)
生产流程记录缺失(未使用公司正规工艺通知单)
发票记载内容与实际生产存在差异
三、办案过程
阶段 控方立场 辩方策略 证据对抗要点
侦查阶段 认定构成犯罪,提请批捕 提交《法律意见书》质疑授权文件效力 揭示商标许可合同形式要件缺失
审查起诉 坚持指控,补充侦查两次 申请调取商标授权原始档案 证明被许可方印章系事后补盖
核心辩护动作:
证据体系解构:指出关键物证(商标标识原件)缺失,书证存在重大矛盾
法律适用争辩:援引《刑法》第215条及司法解释,强调"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举证责任
量刑利益最大化:提交企业经营状况报告,促成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启动
四、办案思路
(一)罪与非罪的核心争议
授权文件真实性审查:
控方依据:复印件显示"久大制盐"授权某公司使用商标
辩方质证:
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
被许可方未签章确认
授权期限、范围不明确
结论:达不到"未经许可"的刑事证明标准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
辩方主张:
生产行为基于公司正常业务往来
违法所得归属公司账户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二)量刑情节的精细化论证
主观恶性层面:
存在民事信赖基础(长期合作关系)
误信行政主管机关备案文件效力
社会危害性层面:
产品未流入市场即被查获
未造成商标权利人实际损失
司法政策层面:
援引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强调对民营企业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司法理念
五、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关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认定G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成为当地司法机关规范涉企刑事案件办理的典型案例。
六、办案心得
1. 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体现
通过精细化阅卷发现控方证据体系漏洞
运用证据规则构建合理怀疑
在实体辩护基础上叠加程序辩护策略
2. 类案办理启示录
对""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界分需回归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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