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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罪一案,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黄新强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5-06-04 15:55:38 浏览:2421次 案例二维码

G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罪一案,四川明慎律师事务所黄新强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不起诉)

​​结果:ZY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诉)

​​亮点:

成功打断控方证据链条,论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提出单位犯罪主体认定意见,降低自然人刑事责任风险

综合运用刑法谦抑性原则、民营企业保护政策争取宽缓处理

​​焦点:

商标授权文件真实性认定争议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分

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计算标准

​​封面语:

"证据审查严密铸就正义防线,法律适用精准彰显法治精神——G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的无罪辩护实录"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嫌疑人:G某某(男,1976年生,四川M市H县人)

涉案情节:涉嫌为合作企业生产标注"久大"注册商标的包装袋

​​2. 关键时间轴​​

A[2017.09]→B[2018.07刑拘]→C[2018.08取保]→D[2018.11移送审查起诉]→E[两次退侦+三次延期]→F[2019.07存疑不诉]

​​3. 案件基本事实​​

G某某所在公司受某分公司委托,生产标注"久大"商标的食用盐包装袋。公安机关认定涉案金额60万元,但检察机关审查发现:

商标授权文件存在重大瑕疵(复印件未签字盖章、无签署日期)

生产流程记录缺失(未使用公司正规工艺通知单)

发票记载内容与实际生产存在差异

三、办案过程

阶段 控方立场 辩方策略 证据对抗要点

侦查阶段 认定构成犯罪,提请批捕 提交《法律意见书》质疑授权文件效力 揭示商标许可合同形式要件缺失

审查起诉 坚持指控,补充侦查两次 申请调取商标授权原始档案 证明被许可方印章系事后补盖

​​核心辩护动作:

​​证据体系解构:指出关键物证(商标标识原件)缺失,书证存在重大矛盾

​​法律适用争辩:援引《刑法》第215条及司法解释,强调"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举证责任

​​量刑利益最大化:提交企业经营状况报告,促成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启动

四、办案思路

​​(一)罪与非罪的核心争议​​

​​授权文件真实性审查:

控方依据:复印件显示"久大制盐"授权某公司使用商标

辩方质证:

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

被许可方未签章确认

授权期限、范围不明确

结论:达不到"未经许可"的刑事证明标准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

辩方主张:

生产行为基于公司正常业务往来

违法所得归属公司账户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二)量刑情节的精细化论证​​

​​主观恶性层面:

存在民事信赖基础(长期合作关系)

误信行政主管机关备案文件效力

​​社会危害性层面:

产品未流入市场即被查获

未造成商标权利人实际损失

​​司法政策层面:

援引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强调对民营企业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司法理念

五、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关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认定G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成为当地司法机关规范涉企刑事案件办理的典型案例。

六、办案心得

​​1. 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体现​​

通过精细化阅卷发现控方证据体系漏洞

运用证据规则构建合理怀疑

在实体辩护基础上叠加程序辩护策略

​​2. 类案办理启示录​​

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界分需回归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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