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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某组织13人卖淫 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章浩然律师为其辩护,打掉“情节严重十年以上”升格情节

发布时间:2025-07-29 13:36:05 浏览:495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情况

S某被指控两笔组织卖淫事实:第一笔(共同犯罪:2021年9月至10月,与Y某、L某经营水域国际水疗会所,涉及卖淫人员7人,非法获利374589元;第二笔(单独犯罪):2021年10月后,单独组织卖淫人员6人,非法获利6万元。

法院认为,两笔犯罪卖淫人员累计达13人,根据2017年“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规定,应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建议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辩护工作要点

(一)多次会见与证据梳理

1、先后8次会见S某,核实案件细节,重点确认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获利情况及主观明知程度。

2、全面阅卷后,发现第一笔犯罪中S某仅参与场地租赁,未参与经营管理或卖淫人员控制;第二笔犯罪中其虽为组织者,但卖淫人数、非法获利未达“情节严重”标准。

辩护策略制定

1、证据层面削弱“组织控制”强度

(1)第一笔共同犯罪中S某作用次要

无书面股东协议,S某占股20%系“口头约定”,实际未参与分红(仅获介绍费3.8万元);

卖淫人员招募、嫖资分配、服务定价均由Y某负责,S某未参与管理,仅为“场地介绍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中“管理、控制他人卖淫”的核心要件。

(2)第二笔单独犯罪未达“情节严重”标准

卖淫人员6人,未达“十人以上”;非法获利6万元,远低于“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标准;

S某未对卖淫人员实施人身控制,卖淫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接单,服务场所不固定(分散于各酒店),组织规模较小。

2、拆解犯罪事实打掉升格情节:两笔犯罪系独立行为,不应累计评价

(1)时间与主体独立

第一笔犯罪(2021年9-10月)为S某与Y某、L某共同经营,S某仅负责场地租赁,占股20%,未参与管理;

第二笔犯罪(2021年10月后)为S某单独组织,人员、场地、模式与第一笔完全独立,无证据证明两笔犯罪存在延续性或组织关联性。

(2)法律适用抗辩

根据司法解释,“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针对单次组织卖淫犯罪,而非多次独立犯罪的简单叠加。本案两笔犯罪分别涉及7人和6人,单独立案标准均未达“情节严重”,公诉机关将独立犯罪的人数累计计算,属于对司法解释的扩大化适用。

三、辩护成果

1、成功否定“情节严重”指控,避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从犯情节被采纳,刑期较主犯Y某(另案处理)显著降低;

3、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成立,量刑幅度在法定范围内从轻。

判决结果:以组织卖淫罪判处S某有期徒刑七年(法定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十二万元,成功避免十年以上量刑。

四、办案启示

1、精准适用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等法定升格条件,需严格区分事实独立性,严格区分“单次犯罪”与“多次独立犯罪”,避免机械套用累计标准,将不同时间段、不同团伙的卖淫人数或获利叠加计算,援引司法解释限制条款。

2、证据拆解与关联性抗辩:通过梳理犯罪时间、主体、模式等要素,削弱公诉机关对“连续性”的指控,是打掉升格情节的关键;

3、从犯地位与量刑平衡:在共同犯罪中,需重点收集被告人“未参与核心决策、未控制关键资源、未获取主要利益”的证据,如本案中S某的场地介绍行为与Y某的全面管理形成对比,强调被告人作用次要性,可降低其对全案“情节严重”的责任关联,为独立评价单罪量刑创造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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