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C某大学毕业即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到老挝某产业园一家公司从事人事工作,负责在群里发布招聘信息并面试员工。入职不到一周,C某发现公司可能涉嫌违法并主动离职。期间并未成功招聘员工,也未领取工资。2024年6月,因公司涉嫌诈骗,C某被公安通知到案,次日办理(人保)。
二、办案经过
经过多方了解和推荐后,C某找到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章浩然、王超律师为其辩护。在接受委托后,律师依法与C某多次沟通交流,认真反复地分析研究相关案件事实,多次与相关承办人员依法沟通。
三、辩护思路
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C某符合刑诉法第十六条情形,当即确定辩护方向为C某争取不追究刑事责任,辩护思路如下:主观上,C某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故意,系因工作原因误入境外涉嫌犯罪公司,对涉案公司系犯罪公司并不明知。客观上,C某仅短暂在涉案公司工作5天,在发现涉案可能违法后主动离职,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应认为是犯罪。
辩护目标:争取在公安阶段不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或在检察院阶段不起诉。
四、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C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五、办案随笔
既要惩罚犯罪也要保障人权,刑事处罚应当符合“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只有在其他民事、行政处分手段无法有效控制防范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刑法。结合本案来说,C某本身是通过正规途径出国务工,在诈骗公司工作时间极短,且在知晓公司可能涉嫌违法后主动离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但如何最大程度减少案件对当事人的影响,不留案底尤为重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来回穿梭,于合法的范围内竭力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如此辩护,方可展现法律之温度。在今后的案件办理中,章浩然律师团队将再接再厉,努力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最优质、最专业的刑事法律服务。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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