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2025年8月,张三(化名)因涉嫌被公安机关。此前,他已因利用影响力被判处刑罚。本以为刑满释放后生活能重回正轨,不料时隔不久,公安机关再次以张三涉嫌洗钱罪对其立案侦查。2026年6月,公安机关明确告知,该案即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可能再度失去自由的现实,张三辗转难眠,最终委托翟学琴律师为其辩护。
- 精准把脉,辩点破局
接受委托后,翟学琴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张三,逐项还原案件事实。通过细致梳理,发现本次洗钱罪指控,与2024年已判决的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源于“同一事实”,其一是张三曾在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将其受贿所得60万余元转至妻妹银行卡内,并长期使用该卡转账消费;二是张三作为公职人员李四的驾驶员,曾使用李四亲戚提供的车辆(该车另案认定为受贿物)接送李四,后将车辆过户给其父亲使用,自己另购新车继续服务。
公安机关据此认定上述行为构成洗钱罪。翟律师在全面研判在案事实与法律适用后,果断判断:张三不构成洗钱罪。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初步沟通,提出不应移送、应作撤案处理,但公安机关态度明确,称近期即会移送检察机关。面对这一不利局面,翟律师持续与承办人深入交换意见,并提交详实书面法律意见书,力陈撤案理由。
三、大胆提出无罪辩护方案,积极争取撤销案件结果
翟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系统性的无罪辩护方案,向公安机关表达张三不构成犯罪,应该将该案审慎研究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 一事不再理,既判事实不应重复追责
张三在监委留置期间已如实供述全部事实,2024年生效判决对涉案资金去向、车辆处置等事实均作明确认定。本次立案并未出现新犯罪事实,亦不存在漏罪情形。同一事实,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追诉,明显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 自洗钱行为不溯及既往,旧法之下不构成犯罪
张三转移资金行为发生于2019—2020年,而当时有效的是2006年《修正案(六)》——自洗钱尚未入罪。直至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才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范畴。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行为时旧法,张三的行为依法不构成洗钱罪。
- 主观不明知,车辆处置无洗钱故意
张三从未认识到涉案车辆系受贿所得。车辆主要用于接送李四非公务活动,后续交由其父亲使用,并未改变车辆来源或性质,亦无掩饰、隐瞒的故意。其另购新车继续提供服务,恰恰证明其并无“洗白”意图。
- 财产损失已全额弥补,不宜重复苛责
无论是60余万元赃款,还是涉案车辆价值,均已在原案中依法全部退缴。财产法益已获修复,再以同一事实追究刑事责任,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辩护成果:在翟律师反复沟通下,公安机关最终对案件重新研判。2026年7月31日,公安机关正式通知张三:撤销案件。至此,这场持续一年、令当事人心力交瘁的刑事风险,终于解除。张三及家属如释重负,对翟学琴律师的专业素养与责任担当深表感激。
办案启示:面临公安机关坚持要移送案件的情况,律师要敢于大胆作无罪辩护,并通过持续沟通与论证,最大限度地说服承办人员,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范围内的最优结果,切实维护其人身自由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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