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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走私毒品案,本网律师为其提供专业辩护

发布时间:2012-04-10 00:00:00 浏览:5559次 案例二维码

单身女子受外国网友安排旅行,却被查获夹带毒品2000克
——本网律师为Y某走私毒品案提供二审辩护

【编者按】当今社会,网络发达。我们与自己的亲人变得陌生,却对网络那端的“陌生人”倍加亲近。殊不知,自己的一时冲动可能招致惨重的后果!法院一审判决Y某走私毒品后,本网律师承载着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重托,从法律与事实方面着手,展开了辩护工作。

案件编号:

关键词:走私毒品 无期徒刑 二审

一、【案情简述】

2011年4月2日,Y某乘坐从某国至中国成都的航班入境,并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关。成都双流机场海关旅检科在对其查验时,发现判图时有异常。后经Y某同意,关员对其箱体进行破坏性检查。发现该箱底有夹层,关员在夹层中发现用锡箔纸包裹的淡黄色粉末状物体一块,毛重2.09千克。经鉴定,该粉状物体中海洛因含量为60%。尔后,Y某被成都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

据Y某称:2011年,她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南非籍黑人,叫M。Y某2011年2月份到广州找工作,M来找她。后来,Y某没有找到工作,M 就帮Y某办了去马来西亚的护照和签证,叫她帮忙做服装、摩配的采购发货,也当一次旅行。3月29日,M让她去某国,再带些衣服等样本以及1万美元回来。4月1日晚上10点过,M的朋友S在某国给了Y某一个灰色旅行包,并当着她的面在客厅把她要带给M的衣服、五金件、玩具等装进了包里,然后把箱子锁上,把钥匙给了她。4月2日Y某到成都,之后Y某被海关人员挡获。

2011年11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成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Y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后,本网资深律师陈武、曾莉接受委托,展开了二审的辩护工作。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针对本案,本网陈武律师积极调取证据材料,多次会见了当事人,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

1.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Y某“明知”是毒品而走私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2. 根据现有证据,也不能充分证实Y某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走私。

Y某主观并非“明知是毒品”而携带入境。Y某本身是接受M的委托帮他到马来西亚带衣服的样板,用于做外贸生意。她自己并不知道所携带的箱子箱底夹带了毒品。而且,M的朋友S当着Y某的面装进箱子的东西也是合法的衣物玩具等物,并没有违禁品。所以,Y某主观上并非明知是毒品而携带入境。

退一步讲,即使认定Y某犯有走私毒品罪,其在本案中也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Y某只是在受M蒙蔽的指示下实施了携带毒品入境的行为,并没有参与策划这一活动,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的是次要作用。

三、【裁判结果】

2012年3月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川刑终字第xxx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委托方对于本网律师扎实、细致的工作表示感谢。

四、【附件:相关法律文书】

 

版权声明:为你辩护网原创策划,欢迎转载或报道,但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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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走私毒品案,本网律师为其提供专业辩护

发布时间:2012-04-10 00:00:00 浏览:5559次

单身女子受外国网友安排旅行,却被查获夹带毒品2000克
——本网律师为Y某走私毒品案提供二审辩护

【编者按】当今社会,网络发达。我们与自己的亲人变得陌生,却对网络那端的“陌生人”倍加亲近。殊不知,自己的一时冲动可能招致惨重的后果!法院一审判决Y某走私毒品后,本网律师承载着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重托,从法律与事实方面着手,展开了辩护工作。

案件编号:

关键词:走私毒品 无期徒刑 二审

一、【案情简述】

2011年4月2日,Y某乘坐从某国至中国成都的航班入境,并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关。成都双流机场海关旅检科在对其查验时,发现判图时有异常。后经Y某同意,关员对其箱体进行破坏性检查。发现该箱底有夹层,关员在夹层中发现用锡箔纸包裹的淡黄色粉末状物体一块,毛重2.09千克。经鉴定,该粉状物体中海洛因含量为60%。尔后,Y某被成都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

据Y某称:2011年,她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南非籍黑人,叫M。Y某2011年2月份到广州找工作,M来找她。后来,Y某没有找到工作,M 就帮Y某办了去马来西亚的护照和签证,叫她帮忙做服装、摩配的采购发货,也当一次旅行。3月29日,M让她去某国,再带些衣服等样本以及1万美元回来。4月1日晚上10点过,M的朋友S在某国给了Y某一个灰色旅行包,并当着她的面在客厅把她要带给M的衣服、五金件、玩具等装进了包里,然后把箱子锁上,把钥匙给了她。4月2日Y某到成都,之后Y某被海关人员挡获。

2011年11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成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Y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后,本网资深律师陈武、曾莉接受委托,展开了二审的辩护工作。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针对本案,本网陈武律师积极调取证据材料,多次会见了当事人,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

1.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Y某“明知”是毒品而走私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2. 根据现有证据,也不能充分证实Y某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走私。

Y某主观并非“明知是毒品”而携带入境。Y某本身是接受M的委托帮他到马来西亚带衣服的样板,用于做外贸生意。她自己并不知道所携带的箱子箱底夹带了毒品。而且,M的朋友S当着Y某的面装进箱子的东西也是合法的衣物玩具等物,并没有违禁品。所以,Y某主观上并非明知是毒品而携带入境。

退一步讲,即使认定Y某犯有走私毒品罪,其在本案中也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Y某只是在受M蒙蔽的指示下实施了携带毒品入境的行为,并没有参与策划这一活动,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的是次要作用。

三、【裁判结果】

2012年3月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川刑终字第xxx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委托方对于本网律师扎实、细致的工作表示感谢。

四、【附件: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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