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一、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档次
依照《刑法》第384条第1款和《贪污贿赂解释》第5条、第6条的规定:
1.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万元;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其他严重的情节。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其他严重的情节。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2)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百万元
二、挪用公款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384条第2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三、司法解释规定的减轻免除处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挪用公款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未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挪用公款的多次挪用的数额计算与挪用时间的起算
具体处理挪用公款案件时,对于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按《挪用公款解释》规定,应当将挪用公款数额累计算,挪用时间则从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之日起认定并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挪用时间从挪用公款构成犯罪之日起认定并计算。
五、根据2003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的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84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从重处罚。
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龚振中,莫斯科国立大学人工智能与管理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广西大学及广西警察学院法律援助中心指导老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现代法学研究院刑法研究所首席研究员、广西现代法学研究院刑法研究基地主任、广西经济法学会经济犯罪研究院院长、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管委会主任。 龚律师曾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区统战部、区司法厅、区公安厅、区工商联等单位的专家顾问或常年法律顾问;曾被评为广西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区优秀律师和广西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龚律师从事律师26年,历年办理和指导过 1000 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有过数十起二审死刑改判为死缓、判处缓期、不批捕、不起诉、无罪的成功案例。 龚律师注重学习与研究,先后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如《律师开展刑事合规业务执业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律师事务所案件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建立和实施“帮传带”制度促进律师成长》、《抑郁症患者的刑事程序辩护》、《走私案件当中我国域外刑事证据的转化研究》、《我国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分析等侦查技术的审查与管理》等,个人专著或合著《我做律师这些年》、《我做死刑案件这些年》、《刑事辩护类案检索指引》、《企业合规法律实务》等。 龚振中律师还领衔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组建了一支由博士、硕士、前法官、前检察官、前警官组成的刑事专业团队。提出“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标准化”的办案理念,建立“类案检索”、“大数据分析”“模拟法庭”、“辩护手册”等办案机制。且依靠、整合和运用庭小方办案系统、青狮阅卷技术、望之辩辩护手册等系统,运用互联网、刑事技术及AI 技术等人工智能,在刑事辩护的全流程,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温暖有效的刑事法律服务。 龚律师近年致力于企业合规和刑事风控的研究和实践,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公职人员\税务\私人财富等 67 个领域的刑事风控和企业合规课程,给广西投资集团、广西区税务系统等近 500 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600 多场(次)的讲座与培训。 专业辩护 希望所在,龚律师为自由而辩护,为生命而辩护。
上海中联(厦门)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
上海中联(厦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 2017-2018年度福建省优秀律师,第十届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福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第六届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评委。执业至今十余年已代理过超过300起刑事案件,有多起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获得司法机关支持。先后担任多个地区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创业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损失挽回等提供巨大帮助,通过刑事合规,助力企业腾飞。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徐权峰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总所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高级合伙人。现担任安徽省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安徽省直刑事法援死刑辩护团成员、安徽工程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浙江省律协之江青年律师讲师团成员、合肥市律协教育与培训委员会副主任、合肥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十佳律师。 主要办理:诈骗犯罪辩护、经济犯罪辩护、死刑辩护、刑事风控和合规 徐权峰律师从业以来,多次被表彰,荣获合肥市第五届十佳律师、合肥市律师协会第五届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等称号。徐权峰曾办理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元旦跨年夜芜湖女大学生坠楼案”及多起“无罪”“死刑改判”案件。如:二某学贩卖运输毒品死刑改判案、T某非法运输弹药50万发无罪案、Y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无罪案、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案、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无罪案、六安身价千万老板诈骗无罪案、失足妇女协助组织卖淫无罪案、G某虚开发票无罪案、W市某公司污染环境合规不起诉案、H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案、李某顺走私千吨原油判处缓刑案。 2020年,徐权峰律师办理的刘某某诈骗、盗窃案荣获“第四届省直优秀法律援助案件—精品奖”。 2023年9月,徐权峰办理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鲁某某贩卖毒品案”获“第六届省直优秀法律援助案件示范奖”。 2024年10月,徐权峰办理“吴某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荣获“第七届省直优秀法律援助案件示范奖”。 2025年5月,徐权峰荣获“合肥市十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