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274条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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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档次 |
对应情节 |
有关概念解释 |
附加刑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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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1)数额较大; (2)多次敲诈勒索。 |
1.“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000一5000元; 2.“多次敲诈勒索”:指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 |
1.犯本罪,判处刑罚时,必须判处罚金。根据《敲诈解释》第8条规定,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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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数额巨大; (2)有其他严重情节。 |
1.“数额巨大”的起点为3万一10万元以上; 2.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数额达到“数额巨大”80%以上,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3)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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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数额特别巨大; (2)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1.“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30万-50万元; 2.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80%以上,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3)以黑恶勢力名义敲诈勒索的;(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认定“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这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根据《敲诈解释》的规定,“数额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以30万元至50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正确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数额达到“数额巨大”80%以上,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3)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80%以上,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3)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以上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
(1)“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然有数额上的要求,即分别要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80%。如果数额未达到相应要求的,则不能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敲诈解释》第2条第7项规定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严格控制适用范围,不能随意认定。实践中,一般是指以下情形:①导致他人精神失常;②导致他人重伤的;③导致他人自杀的;④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有的地方以考虑犯罪分子是否是累犯或者惯犯,是否是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的组织领导者,敲诈勒索手段是否恶劣等情节为依据判断行为人敲诈勒索犯罪是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与《敲诈解释》的规定不符,因而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
3.敲诈勒索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与“数额巨大”并存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与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并存时,或者具有多个“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该如何量刑?
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以“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作为确定量刑基准的事实依据,“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般应用来增加刑罚量的依据。这主要是因为敲诈勒索犯罪属于财产型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要在犯罪数额上,犯罪数额是反映敲诈勒索罪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标尺之一。
4.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对敲诈勒索罪的量刑作了如下规定
(1)构成敲诈勒索罪畢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③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立丹刑事律师团队 创始人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委会委员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刑事疑难案件中心 主任 黑龙江大学法学硕士 黑龙江省刑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优秀出庭刑辩律师 庭立方金牌讲师 企业合规师(高级)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调解员 黑龙江省法学会仲裁法学研究会理事 律师行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东北亚仲裁委员会 委员 黑龙江电视台、哈尔滨电视台特邀法律嘉宾、法律点评律师 李丽丹律师专注刑事法律领域,在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合规、刑事法律风险分析等领域取得优秀成绩,为众多客户提供多层次的优质法律服务。自执业以来,代理了近千起案件,通过积极、严谨、务实、审慎的工作态度,在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领域众多案件取得免于起诉、不追究刑事责任、缓刑、无罪、辩护减刑、上诉改判、无期改判等良好的辩护结果,得到了客户的认可及美誉。 李丽丹律师秉承“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的执业理念,创办李丽丹刑事律师团队,专注于刑事法律服务,为客户提供更具体验感的优质法律服务。团队吸纳众多志同道合的精英刑事律师为伙伴,通过积极、严谨、务实、审慎的工作态度,带领团队在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合规、刑事法律风险分析等案件中均取得理想结果。 法庭之外,李丽丹律师也热衷于普法事业,多次在黑龙江省电视台、哈尔滨市电视台《新闻在线》、《帮忙》、《说和》、《都市看法》等栏目组作为特邀嘉宾、法律点评律师出席,为传播法律知识、守护法律边界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李丽丹律师也深入法律研究,创作《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探讨》等优质法律内容。 李丽丹刑事律师团队深耕刑事法律服务,以创办具有高度专业性的精英刑事律师团队为初衷,致力于让更多的人知道法律的边界,让当事人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待遇,维护他们的生命自由和尊严。通过精英团队分工协作形成的集体智慧,为当事人制定出最佳的辩护方案并提供最全面的法律服务,提升当事人的服务体验。 联系方式:13351800011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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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轶律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三部部长,四川大学刑法学硕士。 擅长以诈骗罪为首的经济类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曾为多位当事人取得无罪或者从轻的结果,具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部分成功案例: 1、500万元“套路贷”诈骗罪法院无罪判决; 2、1300万元渠道类诈骗罪检察院不起诉; 3、100万元外汇类诈骗罪公安撤案; 4、公司类诈骗罪高管人员检察院不起诉; 5、涉案上亿“P2P”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管人员法院缓刑判决; 6、市级医院院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法院按最低量刑从轻判决; 7、地级医院院长贪污、洗钱罪法院按最低量刑从轻判决; 8、假冒某世界名牌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检察院不起诉; 9、涉嫌未成年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公安撤案; 10、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院不起诉 ……
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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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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