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罪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处罚触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处罚触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处罚触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三、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四、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六、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七、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九、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1款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未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当然是指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经营者的员工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也是经营者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有时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是为了抢购到在竞争中本不能买到的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商业贿赂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受贿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行贿者则是为了争取本不应当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给付财物等等。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受贿人索贿或非法接受他人的财物和行贿人为了获取商业利益(不管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只要把贿赂作为获取利益的手段即构成商业贿赂的行贿)而向受贿人给付财物等的行为。
受贿人只要收受贿赂,受贿就成立,属于行为犯。行贿交付或提供贿赂的时间,不论是受贿人为行为人谋取交易机会和条件在前或在后,不影响行贿的成立。另外,只要向交易相对人行贿,不论行贿的目的是否达到,都是行贿行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葛晓波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首席主任律师,郑州市律协刑委会刑事法律专业中心副主任。专注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多年的工作经验不但使其具有扎实的刑事法律知识,还具有丰富的庭审经验,能够在律师执业过程中迅速把握每一个案件的辩点,为当事人提供有价值的辩护方案,有效的办理了大量复杂、疑难案件。 葛晓波律师秉承“诚信、敬业,以最大努力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职业理念,谙熟公检法办理流程,凭借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渊博的法律知识,从程序上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并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对于葛晓波律师来说,律师的荣耀来自客户的授予,只要受理案件就只对当事人负责,必须用一切手段保护委托人,使其免受伤害减少损失,这是律师的最高使命,不容有任何疑虑,签约后唯一的目标就是打赢。负责任的律师必须做到具有博学知识的同时,最重要的是坚定的必胜信念和顽强的心理素质。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晏建强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刑事四部部长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律师学院) 擅长案件类型 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新型网络犯罪 简要介绍 毕业于司法部隶属的第一所高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律师学院),曾就职于自贡市某公安局。结合扎实的公安体系办案经历,执业以来,擅长新型网络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及黑社会组织类犯罪等领域,具有极高的沟通谈判能力,积累400+起刑事案件办案经验。 社会服务 结合自己扎实的专业理论与实操经验,曾多次参与“曙光计划关爱涉诈人员及家属专项活动”、“成都高新区“法律七进”巡回讲堂系列活动”等公开讲座或普法直播。帮助弱势群体、重点人群识别与防控关键环节,具有传播基层民众风险防范的社会责任意识,搭建民、律同堂培训的法律服务生态。 晏建强律师以“法律是正义与善良的艺术”为执业理念,其对争议所涉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对证据的有效挖掘和公检法业务流程全面掌握,执业以来,凭借勤勉敬业的工作态度和德才兼备的优秀品格,深受客户一致好评。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魏巍,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刑事四部副部长,食药环犯罪研究小组副组长。曾先后供职于世界十强跨国药企ROCHE以及Boehringer Ingelheim并因此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医药行业相关经验。魏巍律师以严谨、效率著称,其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以及丰富的社会生活和工作经验能在纷杂的法律关系、事实中理清核心要点,以此准确把握案件的主要问题并制定完善的工作方案。自执业以来,魏巍律师参与办理了如”郭美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列案、四川省丹巴关州水电站1.12透水事故案、绵阳曾某某涉黑案等重大、复杂且舆论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并均取得良好的办案结果。魏巍律师尤其擅长食药犯罪、知识产权、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其所办理的案件均取得了非常好的辩护效果并得到当事人以及家属的高度评价。
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个人简介:沈心宇律师,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从步入律师行业至今已十八余年,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办案技巧,并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敏锐的思维,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同情心,成为了优秀的刑辩律师。 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内蒙古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律师人才库刑事类专家、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委员会副主任、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第十四届政协委员、呼和浩特市地方立法研究会理事会理事、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妇女联合会执委、呼和浩特市青年联合会委员。 在刑事合规业务领域,为多个大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在企业经营、业务拓展等方面有效地控制刑事风险。其中,2023年8月,沈心宇律师作为内蒙古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参与二连浩特某公司、内蒙古某贸易公司在法院审判阶段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通过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精神,最终出具的考察意见得到了承办法院的认可和采纳,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在代理刑事诉讼案件方面,近年来承办了涵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意伤害、合同诈骗、串通投标、违法发放贷款、过失致人死亡、职务侵占、保险诈骗、票据诈骗、危险驾驶、诈骗、非法采矿、涉黑涉恶、行受贿、走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众多有一定影响的刑事案件并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多起案例获无罪、不起诉、缓刑、二审发回重审。 团队案例: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金额5亿元)、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金额1.2亿元)、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金额6000万)、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金额600万)、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金额200万)、温某某集资诈骗案(金额800万)、米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获无罪)、郭某某合同诈骗案(检察院撤诉)、北京某科技公司串通投标案(检察院撤诉)、郭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获不起诉)、郑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获不起诉)、刘某某职务侵占、保险诈骗、串通投标案(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姚某某票据诈骗(金额11亿元)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刘某危险驾驶案(二审改判发回重审)、高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二级)(获缓刑)、呼和浩特市某房产中介公司合同诈骗案(金额7500万)、顾某行贿、骗取贷款案(金额2亿元)、呼和浩特市某知名房地产公司骗取贷款案(金额3亿元)、岳某某诈骗案(金额1.2亿元)、某上市公司行贿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