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强 严选律师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5-07-06
根据《》和相关规定,《意见》明确,有多个犯罪地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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