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害人众多的涉众型案件,宜根据《意见》第4条、第5条的规定,予以并案处理,以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然而,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主客观原因,经常存在不同地方公安机关根据不同被害人的报案分别立案侦查的情形。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这一问题后,如果继续分案处理,难以对涉众型案件的事实作出全面、准确的审查、认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对本可合并审理的案件分案处理,也影响诉讼效率,耗费司法资源,且无法及时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此外,分案处理后,将来需要对被告人的同种漏罪并罚,可能加重其刑罚,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权利,也影响人民法院判决的稳定性。为此,《意见》专门对案件的合并处理作了规定,明确不同诉讼阶段对案件合并处理的情形:(1)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经人民检察院通知,有关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对所犯其他犯罪并案侦查。(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经人民检察院通知,有关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对所犯其他犯罪并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