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关于单位的犯罪对象,有观点认为包括非国有单位。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并认为单位的犯罪对象依法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从逻辑上说,行贿犯罪的犯罪对象只可能出现三种,第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第二种是国有单位,第三种是非国有单位。从法条规定上看,《》第391条是对“对单位”的规定,并且明确规定,“对单位”的犯罪对象是国有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没有包括非国有单位。同时规定了单位犯“对单位”的处罚规定,即明确规定,单位对国有单位行贿,以对单位处罚,而不以单位定罪处罚。而《》第393条是对“单位”的规定,该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对象不能是国有单位,但从第391条这一特别规定来看,单位的犯罪对象不可能包括国有单位。那么是否可能包括非国有单位呢?答案是否定的。行贿与受贿是对合性犯罪,从立法规定来看,国家对受贿的打击力度明显要高于对行贿的打击力度。这从立法关于与的刑罚规定和犯罪构成要求都可以明显地分辨出来。立法规定有两种,一种是普通受贿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受贿犯罪,另一种是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受贿犯罪。因此,立法在对受贿类犯罪的规定中,不存在非国有单位的受贿犯罪问题,也就是现行并没有将非国有单位的受贿问题犯罪化。既然法律对受贿行为的打击要明显严厉于对行贿行为的打击,那么立法既然不将非国有单位的受贿问题犯罪化,也就不可能将非国有单位的行贿问题犯罪化。综上,单位的犯罪对象排除了国有单位和非国有单位两种可能性,只可能存在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