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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的成立条件

发布时间:2017-09-25

关于入户抢劫,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见解和经历,那如何判断入户抢劫的这种行为呢,对于受害人入户抢劫是如何定义的?如果入户抢劫失败或者说并没有伤人和抢到财物,那这种行为是否成立入户抢劫罪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入户抢劫的成立条件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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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二、入户抢劫的成立条件?

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的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如果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不要过于狭窄的理解。在户外实施暴力并挟持被害人到室内取得财物的,应视为暴力的持续,应定为入户抢劫。

法条链接:

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法律是很讲究原则的,如果你入户抢劫并没有达到应有的条件,那么就不会适用于这个罪,在面对这样的事情时,应该理性对待,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以上就是关于入户抢劫的成立条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有其它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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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二、入户抢劫的成立条件?

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的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如果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不要过于狭窄的理解。在户外实施暴力并挟持被害人到室内取得财物的,应视为暴力的持续,应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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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法律是很讲究原则的,如果你入户抢劫并没有达到应有的条件,那么就不会适用于这个罪,在面对这样的事情时,应该理性对待,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以上就是关于入户抢劫的成立条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有其它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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