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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17-10-07

维护公共安全,不仅是国家相关职能机关的事情,更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将受到法律追究,那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危害公共安全6.jpg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

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最高可处死刑。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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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

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最高可处死刑。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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