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军 严选律师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7-11-29
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的犯罪行为人一旦开始实施实力控制行为,就是绑架着手。实力控制了人质,就是绑架既遂。那么在绑架过程中停止实施绑架行为,是中止还是未遂呢?庭立方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绑架中途停止是中止还是未遂
根据上述介绍,小编认为,只要行为人实力控制了人质,就是绑架既遂。一旦既遂,又谈何犯罪中止或未遂呢?那么在绑架过程中停止实施绑架行为,既非中止,也非未遂,仍然属于绑架罪既遂,但该停止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量。所谓绑架未遂,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控制人质,这时才构成未遂。
法律依据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庭立方的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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