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所谓淫秽物品,根据《》第367条之规定,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庭立方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如何认定?
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指向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有偿转让淫秽物品的行为。主要包括出售和交换两种方式。
其特征有二:
一是贩卖淫秽物品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人。对特定的人的贩卖行为,表现为行为人与该特定人具有较为固定的或长期的交易关系,如批发淫秽物品;对不特定人的贩卖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非固定性地向他人有偿转让淫秽物品,如零售淫秽物品。显然后者较前者具有更强的直接和扩散性。
二是贩卖淫秽的行为,直接以获得现实的对价为目的。
法律依据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罪主要侵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在我国,淫秽物品是严厉禁止的,它不仅有损公众的心理健康,更会诱发一系列的上下游犯罪,因此需要予以规制。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庭立方的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