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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选任制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7-12-24 16:00:53

审判长选任制是我国审判方式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与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的产物,是人民法院审判组织改革的一个切入点。这项制度已被列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全国各级法院目前正在积极推行。那么,审判长选任制是怎样的?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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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选任制的实施,对于提高办案水平,确保司法公正,对于实现法官队伍专业化,提高整体素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合议制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在我国审判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特别是克服法官个人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发挥集体智慧,集思广益,防止个人专断,将可能出现的偏差减少到最低限度等方面。同时,我国合议制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明确规定少数服从多数,防止少数人说了算,合议制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保证案件质量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合议庭的组成及其成员的复杂性,致使合议制暴露出很多弊端和缺陷:主要表现在合议庭的审理功能、裁决功能均得不到充分发挥,承办人个人审查案情,合议庭゛合而不决〞、゛只审不判〞,审判脱离,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受到挫伤,合议庭功能呈现出逐渐弱化的趋势。

要使合议制发挥其重要作用,就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

目前推行的审判长选任制,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涉及到法院内部权力结构调整和审判权如何行使的大问题。这一改革的理论根据体现在审判长选任制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即司法独立原则的必然要求。贯彻和落实司法独立原则的关键在于法官,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法官独立,而法官独立的核心又是合议庭中的审判长和审判员,特别是审判长。

法官独立审判制是指法官享有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力,同时对自己的不正确或错误裁判承担完全责任的制度。一方面法官必须享有独立的审判权,只对法律负责,不受任何外来的以及法院内部的其他因素的干预。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只应当接受监督,而不应接受任何指示和命令,指挥方式在裁判中必须绝对避免。另一方面法官必须对自己的裁判结果承担责任。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更多的疑问,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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