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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工程爆破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本单位爆炸物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03-01-06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工程爆破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本单位爆炸物

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3)11号
【发布日期】2003年1月6日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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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3)11号
【发布日期】2003年1月6日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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