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公民,是享有政治权利的,可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也有参与选举的权利。但是如果自己因为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宣布剥夺一定期限的政治权利的,是暂时不能行使此政治权利的。那么,减刑后的附加的刑期计算是怎样的呢?庭立方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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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之日起计算。对于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的附加也应相应缩短。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形:
1、被判处减为的附加。被判处的犯罪分子是附加终身,在被减为后,附加也应相应减少至3-10年;
2、被判处附加的罪犯,按规定,原判附加的刑期与主刑相等,并同时执行,因此,被判的被减刑后的附加的相应缩短,也应与减刑后的期限相等,否则,不能同时执行;
3、被判减刑后的附加的罪犯,减刑后,附加应当相应缩短,具体缩短多少,应视具体情况而确定,最少缩短后的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相关法律:《》
第五十五条 【的期限】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附加的,的期限与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
独立适用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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