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贩运”的对象不仅局限于妇女和儿童,也包含了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和成年男子。因此,亟需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修改为“拐卖人口罪”。那么,拐卖人口怎么处罚?庭立方的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人口贩运”系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不论人口贩运受害者同意与否,人口贩运加害者是否有涉及第一项所定义之人口贩运方式,皆不应排除前项之适用。在征募、运输、转送、藏匿、接收过程中,遭遇剥削的个人为小孩,即使没有涉及第一项所规定之方式,仍应视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未满18岁者皆为儿童。
相关法律: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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