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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卷宗包括几部分

发布时间:2018-03-20

对案件的卷宗进行查阅是辩护律师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那么公诉卷宗包括哪些部分?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立案侦查17.jpg

公诉卷宗包括几部分

起诉状、检察院证据材料、辩护人证据材料、材料交接文件.

刑事案件申诉可以看之前的卷宗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法律对申诉刑事案件是规定可以允许看卷宗里的证据,但是必须律师才能阅卷,家属一般是不行的。

哪些人可以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首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但是已依法终结的案件除外。

公诉机关不让阅卷怎么处理

辩护律师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不是辩护律师查阅的,检察机关有权不批准查阅,如果不允许抗辩律师查阅的,律师可以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一些人为的或者其他的意外等等,在我国发生误判的事件虽然不是非常多,但是总结下来也有不少,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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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卷宗包括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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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的卷宗进行查阅是辩护律师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那么公诉卷宗包括哪些部分?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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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卷宗包括几部分

起诉状、检察院证据材料、辩护人证据材料、材料交接文件.

刑事案件申诉可以看之前的卷宗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法律对申诉刑事案件是规定可以允许看卷宗里的证据,但是必须律师才能阅卷,家属一般是不行的。

哪些人可以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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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首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但是已依法终结的案件除外。

公诉机关不让阅卷怎么处理

辩护律师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不是辩护律师查阅的,检察机关有权不批准查阅,如果不允许抗辩律师查阅的,律师可以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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