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寻衅滋事罪、猥亵妇女罪和抢夺罪并罚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8-03-27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达到了一定标准之后会被认定为犯罪,及猥亵罪。那么,猥亵妇女罪和抢夺罪并罚判决书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用一则例文来介绍。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7.jpg

李xx、蔡xx犯抢夺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妇女罪、 x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又名李xx,绰号xx,男,1989年1月24日生,2010年6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8月14日因涉嫌抢夺、强制猥亵妇女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xx,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xx,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xx,又名蔡xx,男,1990年7月20生,2010年8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蔡xx,系被告人蔡xx之父。

辩护人金x,尉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蔡xx,又名蔡xx、蔡x,男,1993年2月16日生,2010年8月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硕放派出所抓获,2010年8月5日被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2010年8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蔡xx,系被告人蔡xx之父。

辩护人李xx,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郑州市中原区互助路38号院1号楼2单元501号(系被告人蔡xx之父蔡治军之朋友)。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蔡xx犯抢夺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蔡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且被告人蔡xx系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朱xx、马xx,被告人蔡xx俊朋及其辩护人金x、蔡xx、被告人蔡xx及其法定代理人蔡xx、辩护人李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9日,被告人李xx伙同李xx(另案处理)在尉氏县妇幼保健院门口抢夺被害人西xx提包一个,内装现金3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520元。

2010年7月6日,被告人蔡xx伙同郑xx另案处理)在尉氏县人民路东段抢夺被害人李xx提包一个,内装现金200余元,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200元。

2010年7月28日,被告人李xx伙同郑新伟、李xx(二人均另案处理)在开许公路门楼任路段抢夺被害人王x提包一个,内装现金40元。

2010年2月14日if,被告人李xx、蔡xx、蔡xx伙同李新x、郑xx、李xx(三人均在逃)等人,在尉氏县大桥乡冯村南地的水泥路上,无故殴打被害人王xx等人,造成被害人王xx腿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xx的伤属轻微伤。后被告人李xx、蔡xx伙同李xx、李xx等人又对与被害人王xx同行的被害人吴某、邵某某进行扣摸猥亵。

案发后,被告人李x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述了其于2009年7月19日伙同他人在尉氏县妇幼保健院门口抢夺的犯罪事实。

提供的证据有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杨XX、西XX、王X、王XX、王XX、李XX的证言,被害人宋xx、李xx、王x、吴某、邵某某、王xx的陈述,同案犯郑xx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及伤情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尉氏县公安局大桥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等,据此,尉氏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xx、蔡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李xx、蔡xx、蔡xx结伙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李xx、蔡xx伙同李xx、李xx在寻衅滋事后又对与王xx同行的被害人吴某、邵某某扣摸,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李xx、蔡xx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李xx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于2009年7月19日伙同他人在尉氏县妇幼保健院门口抢夺的犯罪事实,该起抢夺应依法认定为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蔡xx在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供认不讳。但辩称,2010年7月28日在开许公路尉氏县门楼任路段抢夺被害人王x提包时,是我与郑新伟抢夺的,李xx参与事前预谋了,在到抢夺现场时,李xx担心同行的郑xx多说话,李xx带着郑二帅先走了。我在异地羁押时,供述了伙同同案犯于2010年7月28日,在开许公路门楼任路段抢夺被害人王x提包一个,内装现金40元的犯罪事实,应视为立功表现,当时是李xx提议去追被害人王xx等人的。我不懂法,触犯了法律,对不起家人,也对不起被害人,认罪伏法,争取早日出来,重新做人,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朱xx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所定抢夺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李xx殴打被害人王xx是手段,目的是制服被害人王xx后对被害人吴某、邵某某强制猥亵,二者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都证实发生殴打原因是被告人李xx等人拉被害人吴某、邵某某时,被害人王xx不同意,才发生的殴打,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等人犯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处罚;3、被告人李xx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手机及赃款已全部退赔,并全额赔偿被害人王xx损失,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提供的证据有三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王xx达成的和解协议、谅解书、领条。

辩护人马xx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xx在案件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2、本案在追截过程中不排除犯意转变,寻衅滋事与强制猥亵妇女应择一重罪处罚。

被告人蔡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所定罪名亦供认不讳。但辩称,抢夺不是事先预谋,是无意中实施的抢夺;是李xx和李会朋提议让追过去打被害人王xx等人的,被告人杨xx说“去就去呗”。寻衅滋事中不是俺先动手打王xx的,是王xx先打被告人李伟林,我跑过去打之后才进行的其他,以后出来少惹点事,不让家里人再操心,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金x的辩护意见是,1、寻衅滋事与强制猥亵妇女这两个犯罪行为是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应按一罪处罚,本案中只能对强制猥亵妇女进行定罪量刑,而不能对寻衅滋事再定罪量刑二罪并罚;2、被告人蔡xx在因寻衅滋事、强制猥亵妇女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伙同郑xx抢夺被害人李xx提包一案,依法应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蔡xx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揭发李x伙同李xx、李xx在尉氏县城抢夺过一部手机,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4、被告人主观上事前没有通谋,临时起意,客观上先实施骚扰女孩,遭到阻止,才打被害人王xx的;5、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在抢夺后仅分得100元钱,主观恶性小,在强制猥亵妇女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充分谅解。综上,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所定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不懂法,对不起我爸、我妈,经过这次认罪伏法,好好改造,以后不再惹事,好好孝敬俺爸,请求从轻处罚。

法定代理人蔡xx无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李xx的辩护意见是,1、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2、被告人蔡xx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案发后被告人蔡xx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整个案件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3、被告人蔡xx无前科,属于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9日晚,被告人李xx伙同李浩阳(另案处理)在尉氏县妇幼保健院门口抢夺被害人宋xx提包一个,内装现金300余元,与被害人同行的西xx的“诺基亚”手机一部亦在该提包内被抢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20元。

2010年7月6日晚,被告人蔡xx伙同郑xx(另案处理)在尉氏县人民路东段抢夺被害人李xx提包一个,内装现金200余元,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200元。

2010年7月28日晚,被告人李xx伙同郑xx、李xx(二人均另案处理)在开许公路门楼任路段抢夺被害人王x提包一个,内装现金40元。

2010年2月14日if,被告人李xx、蔡xx、蔡xx伙同李xx、郑xx、李xx(三人均在逃)等人,在尉氏县大桥乡冯村一网吧门口放炮竹时,被害人王xx、吴某、邵某某等人途经此处被炮竹崩住后,与被告人李xx等人发生吵骂,被告人李xx等人即提出追赶并殴打被害人王xx等人,三被告人伙同李xx、郑xx、李xx跟随被害人王xx、吴某、邵某某等人至尉氏县大桥乡冯村南地的水泥路上,在追上被害人王xx等人后,与被告人李xx、蔡xx、蔡xx同行的李xx对被害人王xx等人说:“借你们个小妮玩玩”在遭到被害人王xx等人拒绝后,被告人李xx、蔡x、蔡xx随伙同郑xx、李xx、李xx等人殴打被害人王xx,造成被害人王xx腿部受伤,经鉴定王xx的伤属轻微伤。后被告人李xx、蔡xx伙同李xx、李xx等人又对与被害人王xx同行的被害人吴某、邵某某进行扣摸猥亵。

上述赃物,部分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失主。案发后,被告人李伟林主动退回部分赃款,被告人蔡俊朋退回全部赃款

案发后,被告人李xx经其舅父李XX劝说于2010年6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述了其于2009年7月19日伙同他人在尉氏县妇幼保健院门口抢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伟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羁押期间,供述了其于2010年7月28日晚,伙同他人在开许公路门楼任路段抢夺被害人王x提包一个,内装现金40元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1年2月13日被告人李xx、蔡xx、蔡xx的家属就本案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王xx达成和解协议,三被告人家属共计赔偿被害人王xx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0元(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王xx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xx供述“...... 我做违法的事啦,因为我右腿骨折,现躺在床上,所以没有亲自去公安机关......,去年7月份一天晚上,我和李三一起骑摩托车到县城,走到县妇女保健院门口西边见有两个女的骑着电动车......,当时我开着车,李三下手抢的包,包里有一个手机和二、三百元钱,这些情况我都向公安机关交待了,只不过是我的同案犯我没有向你们说清楚......;2010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和李三、郑xx、文x、郑xx五个人在开许路上走,郑xx看见路边有个女的在路边蹲着,旁边放了一个手提包......,他想让我们给她抢了,就对李x和我说想让我们仨给他抢走......,郑xx年轻怕他嘴不严,李x、郑xx和我预谋后,李x决定他驾驶一辆摩托车先带郑二帅走,让我和郑新伟两个人抢,我和郑新伟骑摩托车调头拐回来之后......,郑xx提前从摩托车上跳下来,走到那个女的跟前抢住那个女的包就跑......,包里总共有五、六十元钱......。”

“......当时我在我们村郑x的网吧里上网,李xx叫我说外面有几个妮,让我出来......,我们追上那几个人之后,李xx对那几个人说,“借你们的小妮玩玩”,他们中有个人不知说了啥,有一个人和我交手啦......,蔡xx和郑xx过来帮忙.......,我气坏了,掏出在腰里别着的小水果刀朝通院的那个孩儿身上扎了两、三下......,我抱住其中一个女的朝路南的空院里...... ,我把手伸进她的衣服摸她的胸部和阴部......,当时我抱了一个女的去空院里啦,我看见李xx、蔡xx、李xx三个人当时围着另外一个女的在那里摸那个女的,怎么摸的我没看清......,他们摸过那个女的之后,又到我那里摸我抱的那个女的......。”

2、被告人蔡xx供述“......我们村的李xx、李xx、郑xx、李xx、李xx、蔡x还有我,那天晚上,我们在郑x的网吧门口放炮,有一个炮倒了,通院的四、五个人从那里过,有一个炮崩住他们啦,其中通院的两个女的和一个男的骂了一句,李xx说,“咱们兑他们吧,谁不去也不中”,然后我们就去啦......,我们一直跟着他们走到南边的水泥路上......,李xx说了一句,“借你们的小妮玩玩”,他们中有个人不知说了啥,有一个通院的人和李xx打开啦......,我和郑xx就打通院的那个孩儿.....,我看见李伟林朝通院那个人身上捅了几下......,我们走后,看见李xx用雪擦刀子上的血,我们问他,他告诉我们他用刀捅人啦......李xx在打架过程中去拉那个女的......,李xx捅过那个男的之后抱住一个女的就往路南沿儿的空院里去,李xx抱住另外一个女的抱到那个空院北边的砖摞后边......,李xx和我摸了那个女的下身,当时那个女的半躲在李xx的怀里,摸了有一、两分钟,我和李xx、李xx去李xx那里......,李xx和李xx在摸那个女的下身......。”当庭供述中亦供述“......李xx说,走咱过去追,追过去打他哩.......”

3、被告人蔡xx供述“......我们村的李xx(绰号xx)、蔡xx、李xx、郑xx、李xx、李xx还有我,那天晚上,我们在郑x的网吧门口放炮,有一个炮倒了,通院的四、五个人从那里过,有一个炮崩住他们啦,这几个人中其中有俩人拐过来吆喊俺们几声,这几个人就一起又往南走啦,这时李xx就喊住我们几个一起去追那几个人想打他们......,然后我们就开始在后面跟着他们,等他们往南走到那条去通院村的水泥路上,他们往通院方向拐没多远,我们中间不知谁吆喝了一声“站住”......,我们过去后,李xx说了一句“借俩小妞玩玩”,其中和那俩女的一起的男的就不愿意,李xx就动手开始打那个男的,在打的过程中,蔡xx、郑xx去跟帮李xx打那个男的......,我看见李xx拿了个刀,不知谁问李xx一句“你拿刀捅他啦”,李xx说“捅啦”......,就刚开始打他们的时候,通院有个孩儿问我“俺咋啦,你们打俺”,我说“滚蛋”,.....。当庭亦供述“......找他事,打他......。”

“......见李xx抱着其中俺截住那俩个女的在南边站的那个女的,将她抱到水泥路南边空院南边的路上,在我和李xx说完话拐回去时,见当时在北边站的那个女的在空院砖垛后提裤子,李xx、李xx他们五个围着那个女的在南边......,我看见那女的裤子被解开啦,有人在那女的身上乱摸......,具体谁我也不清楚......。”在截住那几个人后,李xx他们打那男的时,和那人一起的人想去跟帮忙,我就帮忙喊那几个人让他们走,不让去跟.......。”

4、同案犯郑xx供述证明,其于2010年7月6日伙同被告人蔡xx在尉氏县人民路东段抢夺的犯罪事实。

5、证人西XX证言、被害人宋xx陈述证明,其二人于案发当晚走到尉氏县城文化路妇幼保健院门口时,有两个骑着摩托车的青年男孩把被害人宋xx的包抢了,其中有被害人西xx放在被害人宋xx包里“诺基亚”牌手机一部,被害人宋xx放在包里现金人民币300余元等物。

6、被害人李xx、王x陈述证明,其二人于案发当晚被人骑摩托车抢夺时间、地点及抢夺物品的情况。

7、被害人王xx、吴某、邵某某陈述证明,其三人于案发当晚与他人在冯村洗澡后回家途经冯村卫生院门口时,冯村有好几个人从后面追上他们并对王林豹说“借你小妮儿玩玩”,被害人王xx不同意,他们就围住被害人王xx打了起来,被害人王xx被扎了几刀,然后被害人吴某、邵某某被强行拉走,被害人吴某被一人勒住脖子住西走,在一堆砖后停下来后又过来两个男的,把被害人吴某摁在地上,把裤子和内裤给扒到膝盖处,有个人猥亵被害人吴某的情况;被害人邵某某见有一个男的勒住被害人吴某的脖子,其就赶紧过去拉被害人吴某,这时过来几个人把其拉到西边一空院,把其推翻在地上,有个男的摸其胸部,另外一个人用手拽其裤子,后来没有给拽掉的情况。

8、证人王X、王XX、王XX证明,案发时其与三被害人一起在冯村洗澡后准备回家途中,走到冯村卫生院附近时,因冯村七、八个年青孩拉与其同行的两个小妮,其三人与同行的人不同意,发生厮打,有四个年青孩打被害人王xx,当时其三人去拉架,被人推到了一边,不让拉,后来其中一年青人叫正在打被害人王xx的那个人“蔡x,快走”及被害人吴某、邵某某最后哭着回来和被害人王xx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救治的经过,证人王陈龙XX证明,在被人截住后,有人对被害人王xx说“借你个小妮儿用用”及其就认识冯xx、八个人中的一人是蔡x的情况。

9、证人李XX及尉氏县公安局于2010年6月27日在尉氏县大桥乡冯村被告人李xx家中所做询问笔录证明,被告人李xx投案自首的事实。

10、证人杨XX证明,被告人李xx给其一部“诺基亚”牌手机后让其多次更换手机号码及后来被告人李xx告诉其因被告人李xx听村里几个朋友说公安局的人查其曾扔过的手机号的情况。

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邵某某辨认被告人李xx的经过。

12、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证明,扣押涉案赃物及退还被害人“诺基亚”手机的情况。

13、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硕放派出所2010年8月4日讯问被告人蔡xx笔录及无锡市第一看守所出具在押人员基本信息表证明,本案被告人蔡xx被抓获时间及2010年8月5日被羁押于该市第一看守所和2010年8月11日出所被转交于河南省尉氏县公安局的情况。

14、价格鉴定结论证明涉案赃物的价值。

1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王xx受损伤的程度为轻微伤。

16、尉氏县公安局大桥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关于被告人蔡xx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和其主动供述于2010年农历3月初的一天晚上在尉氏县建设路“国信手机广场”门口北边人行道上抢夺的犯罪事实均无法查证的情况。

17、和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明,三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王xx经济损失情况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18、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出生日期。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能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在庭审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蔡xx好逸务劳,不听父母管教,沉迷网吧上网,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蔡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伙同他人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李xx、蔡xx、蔡xx破坏社会秩序,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xx、蔡xx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蔡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于案发后积极退出赃款,赔偿被害人王xx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于2010年6月27日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于2009年7月19日晚伙同李xx在尉氏县妇幼保健院门口抢夺被害人宋xx提包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在羁押期间坦白交代了其于2010年7月28日晚伙同他人抢夺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王xx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蔡xx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朱xx关于被告人李xx有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出赃款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蔡xx的辩护人金x关于被告人蔡xx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蔡xx的辩护人李xx关于被告人蔡xx无前科,系初犯,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案发后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王xx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李xx辩称其在异地羁押时,供述了其伙同同案犯于2010年7月28日晚,在开许公路门楼任路段抢夺被害人王瑞提包一个,内装现金40元的犯罪事实,应视为立功表现的辩解理由,因被告人李xx已于2010年6月27日在尉氏县大桥乡冯村其本人家中因犯抢夺罪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此次供述与2009年7月19日其伙同李xx在尉氏县妇幼保健院门口抢夺的犯罪事实属于同种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坦白交待,故其辩称的立功表现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各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蔡xx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蔡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李xx的刑期自2010年8月14日起至2013年8月13日止;蔡俊朋的刑期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止;蔡xx的刑期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1年3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马xx

审判员 韩xx

审判员 马卫红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xx

通过上述介绍,我们知道了猥亵也是一种犯罪。以上这些就是关于抢夺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决书说明。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您作更专业的解答。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寻衅滋事罪、猥亵妇女罪和抢夺罪并罚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8-03-27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达到了一定标准之后会被认定为犯罪,及猥亵罪。那么,猥亵妇女罪和抢夺罪并罚判决书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用一则例文来介绍。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7.jpg

李xx、蔡xx犯抢夺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妇女罪、 x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又名李xx,绰号xx,男,1989年1月24日生,2010年6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8月14日因涉嫌抢夺、强制猥亵妇女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xx,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xx,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xx,又名蔡xx,男,1990年7月20生,2010年8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蔡xx,系被告人蔡xx之父。

辩护人金x,尉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蔡xx,又名蔡xx、蔡x,男,1993年2月16日生,2010年8月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硕放派出所抓获,2010年8月5日被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2010年8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蔡xx,系被告人蔡xx之父。

辩护人李xx,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郑州市中原区互助路38号院1号楼2单元501号(系被告人蔡xx之父蔡治军之朋友)。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蔡xx犯抢夺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蔡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且被告人蔡xx系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朱xx、马xx,被告人蔡xx俊朋及其辩护人金x、蔡xx、被告人蔡xx及其法定代理人蔡xx、辩护人李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9日,被告人李xx伙同李xx(另案处理)在尉氏县妇幼保健院门口抢夺被害人西xx提包一个,内装现金3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520元。

2010年7月6日,被告人蔡xx伙同郑xx另案处理)在尉氏县人民路东段抢夺被害人李xx提包一个,内装现金200余元,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200元。

2010年7月28日,被告人李xx伙同郑新伟、李xx(二人均另案处理)在开许公路门楼任路段抢夺被害人王x提包一个,内装现金40元。

2010年2月14日if,被告人李xx、蔡xx、蔡xx伙同李新x、郑xx、李xx(三人均在逃)等人,在尉氏县大桥乡冯村南地的水泥路上,无故殴打被害人王xx等人,造成被害人王xx腿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xx的伤属轻微伤。后被告人李xx、蔡xx伙同李xx、李xx等人又对与被害人王xx同行的被害人吴某、邵某某进行扣摸猥亵。

案发后,被告人李x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述了其于2009年7月19日伙同他人在尉氏县妇幼保健院门口抢夺的犯罪事实。

提供的证据有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杨XX、西XX、王X、王XX、王XX、李XX的证言,被害人宋xx、李xx、王x、吴某、邵某某、王xx的陈述,同案犯郑xx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及伤情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尉氏县公安局大桥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等,据此,尉氏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xx、蔡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李xx、蔡xx、蔡xx结伙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李xx、蔡xx伙同李xx、李xx在寻衅滋事后又对与王xx同行的被害人吴某、邵某某扣摸,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李xx、蔡xx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李xx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于2009年7月19日伙同他人在尉氏县妇幼保健院门口抢夺的犯罪事实,该起抢夺应依法认定为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蔡xx在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供认不讳。但辩称,2010年7月28日在开许公路尉氏县门楼任路段抢夺被害人王x提包时,是我与郑新伟抢夺的,李xx参与事前预谋了,在到抢夺现场时,李xx担心同行的郑xx多说话,李xx带着郑二帅先走了。我在异地羁押时,供述了伙同同案犯于2010年7月28日,在开许公路门楼任路段抢夺被害人王x提包一个,内装现金40元的犯罪事实,应视为立功表现,当时是李xx提议去追被害人王xx等人的。我不懂法,触犯了法律,对不起家人,也对不起被害人,认罪伏法,争取早日出来,重新做人,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朱xx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所定抢夺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李xx殴打被害人王xx是手段,目的是制服被害人王xx后对被害人吴某、邵某某强制猥亵,二者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都证实发生殴打原因是被告人李xx等人拉被害人吴某、邵某某时,被害人王xx不同意,才发生的殴打,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等人犯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处罚;3、被告人李xx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手机及赃款已全部退赔,并全额赔偿被害人王xx损失,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提供的证据有三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王xx达成的和解协议、谅解书、领条。

辩护人马xx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xx在案件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2、本案在追截过程中不排除犯意转变,寻衅滋事与强制猥亵妇女应择一重罪处罚。

被告人蔡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所定罪名亦供认不讳。但辩称,抢夺不是事先预谋,是无意中实施的抢夺;是李xx和李会朋提议让追过去打被害人王xx等人的,被告人杨xx说“去就去呗”。寻衅滋事中不是俺先动手打王xx的,是王xx先打被告人李伟林,我跑过去打之后才进行的其他,以后出来少惹点事,不让家里人再操心,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金x的辩护意见是,1、寻衅滋事与强制猥亵妇女这两个犯罪行为是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应按一罪处罚,本案中只能对强制猥亵妇女进行定罪量刑,而不能对寻衅滋事再定罪量刑二罪并罚;2、被告人蔡xx在因寻衅滋事、强制猥亵妇女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伙同郑xx抢夺被害人李xx提包一案,依法应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蔡xx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揭发李x伙同李xx、李xx在尉氏县城抢夺过一部手机,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4、被告人主观上事前没有通谋,临时起意,客观上先实施骚扰女孩,遭到阻止,才打被害人王xx的;5、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在抢夺后仅分得100元钱,主观恶性小,在强制猥亵妇女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充分谅解。综上,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所定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不懂法,对不起我爸、我妈,经过这次认罪伏法,好好改造,以后不再惹事,好好孝敬俺爸,请求从轻处罚。

法定代理人蔡xx无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李xx的辩护意见是,1、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2、被告人蔡xx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案发后被告人蔡xx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整个案件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3、被告人蔡xx无前科,属于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9日晚,被告人李xx伙同李浩阳(另案处理)在尉氏县妇幼保健院门口抢夺被害人宋xx提包一个,内装现金300余元,与被害人同行的西xx的“诺基亚”手机一部亦在该提包内被抢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20元。

2010年7月6日晚,被告人蔡xx伙同郑xx(另案处理)在尉氏县人民路东段抢夺被害人李xx提包一个,内装现金200余元,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200元。

2010年7月28日晚,被告人李xx伙同郑xx、李xx(二人均另案处理)在开许公路门楼任路段抢夺被害人王x提包一个,内装现金40元。

2010年2月14日if,被告人李xx、蔡xx、蔡xx伙同李xx、郑xx、李xx(三人均在逃)等人,在尉氏县大桥乡冯村一网吧门口放炮竹时,被害人王xx、吴某、邵某某等人途经此处被炮竹崩住后,与被告人李xx等人发生吵骂,被告人李xx等人即提出追赶并殴打被害人王xx等人,三被告人伙同李xx、郑xx、李xx跟随被害人王xx、吴某、邵某某等人至尉氏县大桥乡冯村南地的水泥路上,在追上被害人王xx等人后,与被告人李xx、蔡xx、蔡xx同行的李xx对被害人王xx等人说:“借你们个小妮玩玩”在遭到被害人王xx等人拒绝后,被告人李xx、蔡x、蔡xx随伙同郑xx、李xx、李xx等人殴打被害人王xx,造成被害人王xx腿部受伤,经鉴定王xx的伤属轻微伤。后被告人李xx、蔡xx伙同李xx、李xx等人又对与被害人王xx同行的被害人吴某、邵某某进行扣摸猥亵。

上述赃物,部分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失主。案发后,被告人李伟林主动退回部分赃款,被告人蔡俊朋退回全部赃款

案发后,被告人李xx经其舅父李XX劝说于2010年6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述了其于2009年7月19日伙同他人在尉氏县妇幼保健院门口抢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伟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羁押期间,供述了其于2010年7月28日晚,伙同他人在开许公路门楼任路段抢夺被害人王x提包一个,内装现金40元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1年2月13日被告人李xx、蔡xx、蔡xx的家属就本案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王xx达成和解协议,三被告人家属共计赔偿被害人王xx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0元(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王xx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xx供述“...... 我做违法的事啦,因为我右腿骨折,现躺在床上,所以没有亲自去公安机关......,去年7月份一天晚上,我和李三一起骑摩托车到县城,走到县妇女保健院门口西边见有两个女的骑着电动车......,当时我开着车,李三下手抢的包,包里有一个手机和二、三百元钱,这些情况我都向公安机关交待了,只不过是我的同案犯我没有向你们说清楚......;2010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和李三、郑xx、文x、郑xx五个人在开许路上走,郑xx看见路边有个女的在路边蹲着,旁边放了一个手提包......,他想让我们给她抢了,就对李x和我说想让我们仨给他抢走......,郑xx年轻怕他嘴不严,李x、郑xx和我预谋后,李x决定他驾驶一辆摩托车先带郑二帅走,让我和郑新伟两个人抢,我和郑新伟骑摩托车调头拐回来之后......,郑xx提前从摩托车上跳下来,走到那个女的跟前抢住那个女的包就跑......,包里总共有五、六十元钱......。”

“......当时我在我们村郑x的网吧里上网,李xx叫我说外面有几个妮,让我出来......,我们追上那几个人之后,李xx对那几个人说,“借你们的小妮玩玩”,他们中有个人不知说了啥,有一个人和我交手啦......,蔡xx和郑xx过来帮忙.......,我气坏了,掏出在腰里别着的小水果刀朝通院的那个孩儿身上扎了两、三下......,我抱住其中一个女的朝路南的空院里...... ,我把手伸进她的衣服摸她的胸部和阴部......,当时我抱了一个女的去空院里啦,我看见李xx、蔡xx、李xx三个人当时围着另外一个女的在那里摸那个女的,怎么摸的我没看清......,他们摸过那个女的之后,又到我那里摸我抱的那个女的......。”

2、被告人蔡xx供述“......我们村的李xx、李xx、郑xx、李xx、李xx、蔡x还有我,那天晚上,我们在郑x的网吧门口放炮,有一个炮倒了,通院的四、五个人从那里过,有一个炮崩住他们啦,其中通院的两个女的和一个男的骂了一句,李xx说,“咱们兑他们吧,谁不去也不中”,然后我们就去啦......,我们一直跟着他们走到南边的水泥路上......,李xx说了一句,“借你们的小妮玩玩”,他们中有个人不知说了啥,有一个通院的人和李xx打开啦......,我和郑xx就打通院的那个孩儿.....,我看见李伟林朝通院那个人身上捅了几下......,我们走后,看见李xx用雪擦刀子上的血,我们问他,他告诉我们他用刀捅人啦......李xx在打架过程中去拉那个女的......,李xx捅过那个男的之后抱住一个女的就往路南沿儿的空院里去,李xx抱住另外一个女的抱到那个空院北边的砖摞后边......,李xx和我摸了那个女的下身,当时那个女的半躲在李xx的怀里,摸了有一、两分钟,我和李xx、李xx去李xx那里......,李xx和李xx在摸那个女的下身......。”当庭供述中亦供述“......李xx说,走咱过去追,追过去打他哩.......”

3、被告人蔡xx供述“......我们村的李xx(绰号xx)、蔡xx、李xx、郑xx、李xx、李xx还有我,那天晚上,我们在郑x的网吧门口放炮,有一个炮倒了,通院的四、五个人从那里过,有一个炮崩住他们啦,这几个人中其中有俩人拐过来吆喊俺们几声,这几个人就一起又往南走啦,这时李xx就喊住我们几个一起去追那几个人想打他们......,然后我们就开始在后面跟着他们,等他们往南走到那条去通院村的水泥路上,他们往通院方向拐没多远,我们中间不知谁吆喝了一声“站住”......,我们过去后,李xx说了一句“借俩小妞玩玩”,其中和那俩女的一起的男的就不愿意,李xx就动手开始打那个男的,在打的过程中,蔡xx、郑xx去跟帮李xx打那个男的......,我看见李xx拿了个刀,不知谁问李xx一句“你拿刀捅他啦”,李xx说“捅啦”......,就刚开始打他们的时候,通院有个孩儿问我“俺咋啦,你们打俺”,我说“滚蛋”,.....。当庭亦供述“......找他事,打他......。”

“......见李xx抱着其中俺截住那俩个女的在南边站的那个女的,将她抱到水泥路南边空院南边的路上,在我和李xx说完话拐回去时,见当时在北边站的那个女的在空院砖垛后提裤子,李xx、李xx他们五个围着那个女的在南边......,我看见那女的裤子被解开啦,有人在那女的身上乱摸......,具体谁我也不清楚......。”在截住那几个人后,李xx他们打那男的时,和那人一起的人想去跟帮忙,我就帮忙喊那几个人让他们走,不让去跟.......。”

4、同案犯郑xx供述证明,其于2010年7月6日伙同被告人蔡xx在尉氏县人民路东段抢夺的犯罪事实。

5、证人西XX证言、被害人宋xx陈述证明,其二人于案发当晚走到尉氏县城文化路妇幼保健院门口时,有两个骑着摩托车的青年男孩把被害人宋xx的包抢了,其中有被害人西xx放在被害人宋xx包里“诺基亚”牌手机一部,被害人宋xx放在包里现金人民币300余元等物。

6、被害人李xx、王x陈述证明,其二人于案发当晚被人骑摩托车抢夺时间、地点及抢夺物品的情况。

7、被害人王xx、吴某、邵某某陈述证明,其三人于案发当晚与他人在冯村洗澡后回家途经冯村卫生院门口时,冯村有好几个人从后面追上他们并对王林豹说“借你小妮儿玩玩”,被害人王xx不同意,他们就围住被害人王xx打了起来,被害人王xx被扎了几刀,然后被害人吴某、邵某某被强行拉走,被害人吴某被一人勒住脖子住西走,在一堆砖后停下来后又过来两个男的,把被害人吴某摁在地上,把裤子和内裤给扒到膝盖处,有个人猥亵被害人吴某的情况;被害人邵某某见有一个男的勒住被害人吴某的脖子,其就赶紧过去拉被害人吴某,这时过来几个人把其拉到西边一空院,把其推翻在地上,有个男的摸其胸部,另外一个人用手拽其裤子,后来没有给拽掉的情况。

8、证人王X、王XX、王XX证明,案发时其与三被害人一起在冯村洗澡后准备回家途中,走到冯村卫生院附近时,因冯村七、八个年青孩拉与其同行的两个小妮,其三人与同行的人不同意,发生厮打,有四个年青孩打被害人王xx,当时其三人去拉架,被人推到了一边,不让拉,后来其中一年青人叫正在打被害人王xx的那个人“蔡x,快走”及被害人吴某、邵某某最后哭着回来和被害人王xx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救治的经过,证人王陈龙XX证明,在被人截住后,有人对被害人王xx说“借你个小妮儿用用”及其就认识冯xx、八个人中的一人是蔡x的情况。

9、证人李XX及尉氏县公安局于2010年6月27日在尉氏县大桥乡冯村被告人李xx家中所做询问笔录证明,被告人李xx投案自首的事实。

10、证人杨XX证明,被告人李xx给其一部“诺基亚”牌手机后让其多次更换手机号码及后来被告人李xx告诉其因被告人李xx听村里几个朋友说公安局的人查其曾扔过的手机号的情况。

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邵某某辨认被告人李xx的经过。

12、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证明,扣押涉案赃物及退还被害人“诺基亚”手机的情况。

13、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硕放派出所2010年8月4日讯问被告人蔡xx笔录及无锡市第一看守所出具在押人员基本信息表证明,本案被告人蔡xx被抓获时间及2010年8月5日被羁押于该市第一看守所和2010年8月11日出所被转交于河南省尉氏县公安局的情况。

14、价格鉴定结论证明涉案赃物的价值。

1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王xx受损伤的程度为轻微伤。

16、尉氏县公安局大桥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关于被告人蔡xx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和其主动供述于2010年农历3月初的一天晚上在尉氏县建设路“国信手机广场”门口北边人行道上抢夺的犯罪事实均无法查证的情况。

17、和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明,三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王xx经济损失情况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18、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出生日期。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能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在庭审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蔡xx好逸务劳,不听父母管教,沉迷网吧上网,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蔡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伙同他人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李xx、蔡xx、蔡xx破坏社会秩序,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xx、蔡xx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蔡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于案发后积极退出赃款,赔偿被害人王xx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于2010年6月27日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于2009年7月19日晚伙同李xx在尉氏县妇幼保健院门口抢夺被害人宋xx提包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在羁押期间坦白交代了其于2010年7月28日晚伙同他人抢夺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王xx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蔡xx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朱xx关于被告人李xx有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出赃款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蔡xx的辩护人金x关于被告人蔡xx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蔡xx的辩护人李xx关于被告人蔡xx无前科,系初犯,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案发后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王xx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李xx辩称其在异地羁押时,供述了其伙同同案犯于2010年7月28日晚,在开许公路门楼任路段抢夺被害人王瑞提包一个,内装现金40元的犯罪事实,应视为立功表现的辩解理由,因被告人李xx已于2010年6月27日在尉氏县大桥乡冯村其本人家中因犯抢夺罪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此次供述与2009年7月19日其伙同李xx在尉氏县妇幼保健院门口抢夺的犯罪事实属于同种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坦白交待,故其辩称的立功表现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各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蔡xx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蔡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李xx的刑期自2010年8月14日起至2013年8月13日止;蔡俊朋的刑期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止;蔡xx的刑期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1年3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马xx

审判员 韩xx

审判员 马卫红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xx

通过上述介绍,我们知道了猥亵也是一种犯罪。以上这些就是关于抢夺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决书说明。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您作更专业的解答。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