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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8-02-23

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后,人民法院将进行判决。那么故意伤害罪判决书范文怎么写,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判决14.jpg

故意伤害罪判决书范文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涵刑初字第221号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12日被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2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3年10月18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方XX,XX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莆涵检公刑诉(2014)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方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4日晚,被告人杨XX的朋友小倩在XX市XX区XX路XXKTV坐台时,因小费问题与顾客张某某发生争执,遂打电话给被告人杨XX,要求其前往帮忙。当晚23时37分许,被告人杨XX携带一把砍刀到达XXKTV,在门口碰见小倩、张某某、胡某某等人。被告人杨XX上前质问时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口角,便持砍刀砍被害人胡某某,致其胸部、手指等处受伤后,与小倩一同乘坐摩托车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杨XX于2013年12月5日在XX市XX区凤凰山街道壶山路新世纪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向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故意持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胡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XX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关于被告人杨XX属正当防卫且被害人有过错、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XX

人民陪审员翁XX

人民陪审员祁XX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叶XX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故意伤害罪判决书有相应格式,可以按格式填写内容。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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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后,人民法院将进行判决。那么故意伤害罪判决书范文怎么写,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判决14.jpg

故意伤害罪判决书范文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涵刑初字第221号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12日被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2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3年10月18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方XX,XX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莆涵检公刑诉(2014)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方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4日晚,被告人杨XX的朋友小倩在XX市XX区XX路XXKTV坐台时,因小费问题与顾客张某某发生争执,遂打电话给被告人杨XX,要求其前往帮忙。当晚23时37分许,被告人杨XX携带一把砍刀到达XXKTV,在门口碰见小倩、张某某、胡某某等人。被告人杨XX上前质问时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口角,便持砍刀砍被害人胡某某,致其胸部、手指等处受伤后,与小倩一同乘坐摩托车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杨XX于2013年12月5日在XX市XX区凤凰山街道壶山路新世纪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向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故意持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胡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XX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关于被告人杨XX属正当防卫且被害人有过错、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XX

人民陪审员翁XX

人民陪审员祁XX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叶XX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故意伤害罪判决书有相应格式,可以按格式填写内容。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刑事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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