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青青 严选律师
六合刑辩-陆青青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0-09-15
司 法 鉴 定 技 术 规 范
SF/Z JD0104004——2018
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
Guidelines for assessment of the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 in the mental
disordered
2018-11-08 发布 2019-1-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发 布
前言
1范围
3定义
5民事行为能力判定标准 2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民事行为能力判定标准细则 4
本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 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 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提岀。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蔡伟雄、韩臣柏、张钦廷、管唯、汤涛、王健。
本技术规范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判定标准。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对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评定。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技术规范。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 《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ICD》
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
又称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或mental disease),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 失调,而岀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
3.2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按照法律关系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具有法律关系上的 发生、变更、终止的能力或资格,具有辨认本人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理智、审慎地处理本 人事务的能力。
3.2.1
行为人进行民事活动时,能良好地辨认有关事务的权利和义务,也能完整、正确地作岀 意思表示,并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2.2
行为人进行民事活动时,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或不能作岀完整、正确的意 思表示,或者不能全面、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2.3
行为人进行民事活动时,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或不能作岀真实的意思表示,或 者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1本技术规范以精神病学及法律理论和知识为基础,结合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的实践 经验而制定,为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标准。
4.2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有两个要件: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医学要件为存在某种精神障 碍;法学要件为该精神障碍是否影响其对民事行为的辨认能力及影响程度。
4.3本技术规范将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 能力三等级。
4.4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时,首先应评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按现行的CCMD或ICD 进行医学诊断,在医学诊断的基础上再考察辨认能力受损程度,依从辨认能力的损害程度评 定相应等级。
4.5辨认能力损害程度的判断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估:能否认识此次民事活动的起因、在 民事活动中所处地位、双方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双方各自主张、影响各自主张的主客观因 素、可能的解决方案及方案利弊、可能后果的预见程度,综合分析各种因素最终确定解决方 案的能力,是否具有明确的自我保护意识并在行动中体现,与相关人员进行联系、讨论、协 商的能力,为事务的处理主动采取合理行动的能力,在民事活动过程中的情绪变化,现实检 验能力,在民事活动中对自己言行的控制能力。
4.6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可辅以标准化评定工具,但评定工具不能取代鉴定人工作。
4.7本技术规范分为正文和附录两个部分。
4.8使用本技术规范时,应严格遵循附录中的分级依据/判定准则以及附录中正确使用技术 规范的说明。
5.1.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符合以下情况应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a) 精神状态正常;或虽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但并不影响其对所进行民事活 动的辨认能力,即对该民事行为的辨认能力完好;
b) 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
SF/Z JD0104004——2018 5.1.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符合以下情况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a) 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
b) 对所进行民事活动的辨认能力削弱,但尚未到达丧失或不能的程度;
c) 辨认能力削弱由精神障碍所致;
d) 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
5.1.3无民事行为能力
符合以下情况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a) 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
b) 对所进行民事活动的辨认能力丧失;
c) 辨认能力的丧失由精神障碍所致;
d) 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无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
5.2不宜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或无法评定情形
5.2.1被鉴定人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或不配合鉴定检查;
5.2.2监护人明确表示不同意鉴定,并取得委托人认可;
5.2.3回顾性评定中,由于资料不全或当事双方反映材料存在较大分歧,无法单纯依靠被 鉴定人检查陈述进行评价的。
6.1附录A与技术规范正文判定标准,二者须同时使用。
6.2本技术规范推荐使用《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量表》作为标准化评定的参考工 具。
A.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A.1.1精神状态正常,指以下情形:
A.1.1.1按CCMD标准诊断为“无精神病”;
A.1.1.2既往患有精神障碍,但进行民事活动时无精神异常表现;
A.1.1.3伪装精神病或诈精神病。
A.1.2对所进行民事活动的辨认能力完好,指以下情形:
A.1.2.1能良好地辨认有关事务的权利和义务;
A.1.2.2能完整、正确地作岀意思表示;
A.1.2.3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1.3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指以下情形:
A.1.3.1《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量表》总分在19分以上;
A.1.3.2《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量表》判别结果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A.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A.2.1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指以下情形:
A.2.1.1符合CCMD或ICD诊断标准的精神障碍,包括: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 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癔症,应激相关障 碍,神经症,精神发育迟滞等。
A.2.2对所进行民事活动的辨认能力削弱,指以下情形之一:
A.2.2. 1辨认能力界于完好与丧失之间;
A.2.2.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A.2.2. 3不能作岀完整、正确的意思表示;
A.2.2.4不能全面、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2.3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指以下情形:
A.2.3. 1《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量表》总分在8-19分之间;
A.2.3.2 《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量表》判别结果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A.3无民事行为能力
A.3.1 同 A.2. 1 条款
A.3.2对所进行民事活动的辨认能力丧失,指以下情形之一:
A.3.2. 1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A.3.2. 2不能作岀真实的意思表示;
A.3.2. 3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3.3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无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指以下情形:
A.3.3. 1《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量表》总分在8分以下;
A.3.3. 2《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量表》判别结果属无民事行为能力。
SF/Z JD0104004——2018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
民事行为能力需要从医学、心理学和法律等多方面作岀综合评价。借鉴精神科定式检查和量表的模 式,结合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编制岀的标准化评定工具,可用来辅助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
B.1量表简介
《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量表》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张钦廷等人研制,由14个条目构成, 即案由认知、涉案身份、标的物、意见分歧、影响因素、方案分析、结果预见、方案确定、权益保护、 交流能力、行动能力、情绪反应、冲动控制、现实检验。本量表基本涵盖法学标准,不局限于某种具体 民事活动、精神症状或疾病诊断,适用于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操作简便,易于掌握。
B.2量表使用评价
本量表曾在国内多家鉴定机构试用,研究结果显示:kendall和谐系数为0.649〜1.000,全量表 Cronbach a为0.957,两分半量表间相关系数为0.886,各条目与总分的相关系数在0.473〜0.892之间。 按专家经验将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三级,无民事行为能力组、限制组、完全组量表总分均为分别为3.44 ±4.39、16.59±4.49、24.23 + 5.17,组间得分具有统计学差异。量表以0-7为无民事行为能力、8-19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0-28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划界分,量表评定与专家鉴定的分组结论一致性较高 (k=0.727, P<0.01);判别分析将案由认知、标的物、方案分析、后果预见、情感反应、权益保护、现 实检验等7个因子有效纳入方程,判别回代结果显示有86.7%的样本划分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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