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瑶 严选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20-09-15
司 法 鉴 定 技 术 规 范
SF/Z JD0104005——2018
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
Guidelines for assessment of competence to stand trail in the mental
disordered
2018-11-08发布 2019-01-01 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II
5受审能力判定标准
本技术规范由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提岀。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与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赵虎、蔡伟雄、张钦廷、时燕薇、薛丽、管唯、汤涛、黄富银。
本技术规范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受审能力评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对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人的受审能力(刑事诉讼能力)评定。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技术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
《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ICD》
3.1
又称精神疾病(mental disease),是指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岀现感知、思 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
3.2
受审能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自己面临的诉讼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合理恰 当的理解能力、对诉讼程序及自我权利的认识能力、以及与辩护人配合进行合理辩护能力的有机结合。
3.3
指行为人能理解其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和可能带来的后果,能了解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 务,能与自己的辩护人有效配合完成合理辩护。
指在精神障碍的影响下,行为人不能认识自己目前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或 不能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不能与其辩护人有效配合完成辩护。
3.5
行为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自己面临的诉讼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的理解能力,以及对诉讼程序及自 身权利的认识能力。
3.6
行为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与律师的配合水平,以及对自己面临的诉讼进行自我辩护的能力。
4.1本技术规范以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 定,为受审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4.2受审能力的评定有两个要件: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医学要件为存在某种精神障碍及严重程度; 法学要件为该精神障碍是否影响行为人对自身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及其可能后果、自己在刑事诉讼的 权力和义务的辨认能力,以及与辩护人有效配合进行合理辩护的能力。
4.3本技术规范将受审能力分为有受审能力、无受审能力二个等级。
4.4进行受审能力评定时,首先应评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根据ICD或CCMD现行有效版本诊断 标准进行医学诊断;在医学诊断的基础上再检查被鉴定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辨认能力和辩护能力,根据 相关能力的损害程度评定受审能力等级。
4.4.1辨认能力可从以下方面评估:理解对其刑事起诉的目的和性质;理解诉讼相关的司法程序;理 解诉讼相关人员的职责及作用;理解自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与这场诉讼的关系;理解自己、 其他诉讼参与人证词的能力;理解自己当前被控告的罪名以及可能的后果。
4.4.2辩护能力可从以下方面评估: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保持有效交流;对其证词做岀陈述或辩解;理 解自己、其他诉讼参与人(被害人及等)的证词,并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提问做岀合理的回答;与 辩护人进行有效配合或独立为自己完成合理的辩护。
4.5进行受审能力评定,可辅以标准化评定工具,但评定工具不能取代鉴定人工作。
4.6本技术规范分为正文和附录两个部分。
4.7使用本技术规范时,应严格遵循附录中的分级依据或者判定准则以及附录中正确使用技术规范的说 明。
符合以下情况应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a) 不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或虽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但能认识其面临的刑事诉 讼的性质和可能为自己带来的后果,能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能与辩护人 进行有效配合或独立为自己完成合理的辩护;
b) 参考标准:《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量表》评分在有受审能力范围内。
符合以下情况应评定为无受审能力:
a) 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
b) 不能认识其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和可能为自己带来的后果,或不能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活动 中的权利和义务,或不能与其辩护人进行有效配合或独立为自己完成合理的辩护;
c) 辨认能力或辩护能力的丧失,由精神障碍所致。
d) 参考标准:《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量表》评分在无受审能力范围内。
6.1附录A与技术规范正文判定标准,二者须同时使用。
6.2本技术规范推荐使用《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量表》作为标准化评定的参考工具。
A.1.1精神状态无异常,指以下情形:
A.1.1.1按ICD或CCMD现行有效版本诊断标准不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
A.1.1.2按CCMD诊断标准,诊断为“无精神病”;
A.1.1.3既往患有精神障碍,但目前精神状态完全恢复正常或处于疾病间歇期;
A.1.1.4伪装精神病或诈病。
A.1.2.1能理解其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被控罪名及可能的后果;
A.1.2.2能理解自己在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地位与这场诉讼的关系;
A.1.2.4能理解诉讼相关人员的职责及作用;
A.1.3.1能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保持有效交流的能力;
A.1.3.2能对其证词做岀陈述或辩解;
A.1.3.3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提问,能做岀合理的回答;
A.1.3.4能与辩护人进行有效配合或独立为自己完成合理的辩护。
A.1.3.5对诉讼(判决)结果有合理的反应(服从判决、不服判决要求上诉)。
A.1.4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精神障碍受审能力评定量表》总分在33分以上(含33分)。
A.2.1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指以下情形:
符合ICD或CCMD现行有效版本诊断标准的精神障碍,包括: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或非 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癔症、应激 相关障碍、神经症、精神发育迟滞等。
A.2.2辨认能力丧失,指以下情形:
A.2.2.2 不能理解自己在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地位与这场诉讼的关系;
A.2.2.4 不能理解诉讼相关人员的职责及作用;
A.2.3辩护能力丧失,指以下情形:
A.2.3. 1不能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保持有效交流的能力;
A.2.3. 2不能对其证词做岀陈述或辩解;
A.2.3. 3不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提问,能做岀合理的回答;
A.2.3. 4不能与辩护人进行有效配合或独立为自己完成合理的辩护。
A.2.3. 5对诉讼(判决)结果无合理的反应。
A.2.4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精神障碍受审能力评定量表》总分在33分以下。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
B.1《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量表》
受审能力需要从精神病学、心理学和法学等方面作岀综合评价。借鉴精神科定式检查和量表的模式, 结合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编制岀的标准化评定工具,可用来辅助受审能力的评定。本量表为推荐使用的 标准化评定工具,可为受审能力司法鉴定提供参考。
B.1.1 量表简介
本评定量表由蔡伟雄等人研制,由15个条目构成,即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现实检验能力,与相关 人员交流的能力,陈述案件客观事实的能力,陈述案发时心理状态的能力,对诉讼相关司法程序的学习 及理解能力,对诉讼中自我地位的认识,对诉讼相关人员及作用的认识,对诉讼中自我权利的理解,理 解自己、被害人及旁证人的证词的能力,对证词做岀陈述或辩解的能力,对法律辩护策略的辨识与应用, 对当前诉讼罪名的理解,对当前诉讼量刑的理解,对诉讼结果反应并保护自己的能力。本量表基本涵盖 法学标准,不局限于某种具体犯罪行为或案件、精神症状或疾病诊断,适用于各种刑事案件的受审能力 评定,操作简便,易于掌握。
B.1.2量表使用评价
本量表曾在国内多家鉴定机构试用,结果表明全量表Cronbach's a为0.979,各条目具有较好的同源 性。各条目与总分相关介于0.629至0.932之间,校正的条目总计相关系数介于0.474至0.936之间。按受审 能力分为有和无两组时,量表评分重叠部分为30-36分;量表评定与专家鉴定意见的重叠率为95.8%,量 表的敏感性为0.938,特异性为0.966,阳性似然比为27.67,阴性似然比为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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