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雨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0-09-15
司 法 鉴 定 技 术 规 范
SF/Z JD0104002-2011
精神障碍者评定指南
2011-03-17 发布 2011-03-17 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发布
本技术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10》、《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麦克劳顿条例”(McNaughton Rule)、 “不可抗拒冲动法则”(Irrestible Impulse Test)及“美国法律协会法则”(ALI Test),即实质能力标准法则(Substantial Capacity Rule)。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蔡伟雄、黄富银、张钦廷、管唯、汤涛、吴家声。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对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关违法案件的受处罚能力评定亦可参照执行。
本技术规范采用以下定义:
又称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是指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
刑事责任能力也称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够根据这种认识而自觉地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到达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即对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具有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行为人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
也称部分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本指南建议使用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在发生危害行为时,由于精神症状的影响,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明显削弱,但尚未到达丧失或不能的程度。
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由于严重意识障碍、智能缺损、或幻觉妄想等精神症状的影响, 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或不能理解与预见自己的行为结果的状态。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也可以认为是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是非、是否触犯刑法、危害社会的分辨认识能力。具体地说,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意识其行为的动机、要达到的目的,为达到目的而准备或采取的手段,是否预见行为的后果、是否理解犯罪性质以及在法律上的意义等。
指行为人具备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为刑法所禁止、所制裁的行为的能力,即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既受辨认能力的制约,也受意志和情感活动的影响。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刑事责任能力需要从医学、心理学和法律等多方面作出综合评价。借鉴精神科定式检查和量表的模式,结合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编制出的标准化评定工具,可用来辅助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系本指南推荐使用的主要标准化评定工具,可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提供参考。
本评定量表由蔡伟雄等人研制,其前身为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联合国内多家鉴定机构编制的《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由18个条目构成,即作案动机、作案前先兆、作案的诱因、作案时间选择性、地点选择性、对象选择性、工具选择性、作案当时情绪反应、作案后逃避责任、审讯或检查时对犯罪事实掩盖、审讯或检查时有无伪装、对作案行为的罪错性认识、对作案后果的估计、生活自理能力、工作或学习能力、自知力、现实检验能力、自我控制能力。本量表基本涵盖法学标准, 不局限于某种具体犯罪行为或案件、精神症状或疾病诊断,适用于各种刑事案件的责任能力评定,操作简便,易于掌握。
本量表曾在国内多家鉴定机构试用,结果表明,全量表Cronbach a为 0.9322,条目内部相关性尚可,18个条目均与量表总分相关(r从0.157-0.904)。主成分分析提取3个因子,累积贡献率为68.62
%。刑事责任能力三分时,无、限定、完全组量表总分分别为9.66±5.11、26.54±5.21、40.08±7.90, 具有显著差异,判别回代94%分类正确,与专家鉴定结论具有很高的一致性。
如果为暴力刑事案件,也可以使用该评定工具,为司法鉴定提供参考。
本量表由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谢斌等人研制。为他评量表,由15个条目组成,依次为一贯品行、脑器质性损害证据、最近半年学习工作能力、最近半年人际关系状况、最近半年暴力攻击行为、最近半年怪异行为、最近半年物质使用情况、作案动机、作案诱因与先兆、作案预谋与准备过程、环境辨认、作案隐蔽性、对作案性质的认识、对作案后果的认识、自我保护行为。各条目按0-3共4级评分,分数设置与法律能力成正相关。其中由条目3、4、6、8、10、11、13、14组成辨认分量表,其余条目组成控制分量表。
全量表内部一致性良好,各条目具有较好的同源性(a= 0.83),辨认和控制分量表与责任能力评定总分的相关性较高(r为0.94和0.87),分半系数为0.66,ICC=0.58,按界限值所评定出结论与专家鉴定结论的一致性较好(Kappa=0.70)。在强奸案件的应用研究也证实其实用性与针对性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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