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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7-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自2008年7月25日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等六个试点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建设和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作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参加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以下统称为认证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靠性,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设立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2年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二)本通知发布之前,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区域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依法通过认证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延续登记工作时,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认证认可的情况重新审核其业务范围和鉴定事项。

(三)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之外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参照本通知,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重点扶持建设的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认可。

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六个试点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继续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

二、职责分工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各自职责和工作分工,部署和监督指导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的组织、推荐和指导等相关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审批和证后监管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省级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审批和证后监管等相关工作;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认可的受理、评审、批准和证后监督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司法鉴定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认证认可服务领域的新实践。司法行政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切实把工作抓紧抓好。

(二)任务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引导和督促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参加认证认可。要把认证认可工作与司法鉴定执业实施体系建设、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和资质评估工作结合起来,把认证认可结果与司法鉴定机构准入、退出和淘汰机制结合起来,作为行业准入、执业监管和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和重要内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深入领会司法鉴定领域开展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熟悉和了解司法鉴定领域认证认可的工作特点和工作要求,把握好司法鉴定和认证认可工作的结合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

(三)制定实施方案。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稳妥开展工作。各地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协调机制。要立足本地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实际,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措施,形成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分类指导,针对不同情况的鉴定机构,提出具体的任务要求、工作安排和相关措施。

(四)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司法行政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认证认可、司法鉴定专题培训,提高管理干部、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的认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提供支撑。要深入开展认证认可宣传,为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加强基础建设。司法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进一步加强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的培训工作,重点培养一批熟悉司法鉴定的专家型评审员,同时为各地开展省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提供师资。各地要挑选业务精、能力强的司法鉴定人和认证认可从业人员参加培训,逐步建立一支适应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需要的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员队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要根据司法鉴定领域开展认证认可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行业特点,修改完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要继续加大对司法鉴定领域认可评审员的培养,完善认可准则,以适应司法鉴定机构认可工作的需要。

请各地将实施方案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司法部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证认可的条件和工作程序

附件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证认可的条件和工作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类别

1.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分为资质认定和认可。

2.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分为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国家级资质认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省级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3.司法鉴定机构认可工作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按照自主选择和司法行政机关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申请资质认定或认可。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可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认可。

(二)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依托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设立,或属于各省级司法鉴定管理机关“十二五”期间确定的重点扶持建设的高资质、高水平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

3.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并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确认。

4.所申请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业务领域)中,每个类别至少拥有5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5.所申请的全部司法鉴定业务领域2年内参加过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适用时)。

(三)申请认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

3.所申请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业务领域)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4.符合认可规范和要求。

(四)申请省级资质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所申请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业务领域)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3.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二、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

司法鉴定机构选择申请的认证认可种类,按照受理部门和评审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配备仪器设备、确认技术方法、改善工作环境、建立内审员队伍、编制体系文件、运行管理体系、开展内部评审和管理评审、参加能力验证等相关前期准备工作。

(二)工作流程

司法鉴定机构按照申请类别,分别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网站下载申请材料→填写申请材料→报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并出具推荐函→分别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提出申请→受理→文件资料符合性审查→专家现场评审→整改→审核、评定→批准→发证。

(三)评审要求

1.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接受评审。

2.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可的,目前按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及其在相关领域的应用说明建立管理体系,接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的评审。认可中心将根据国内外相关认可领域的进展情况,对认可规范和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后,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可的,需按照认可中心最新规定执行。

3.司法鉴定机构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认可的,应按照上述资质认定和认可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接受评审。为减轻司法鉴定机构负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将资质认定评审与认可评审同时进行。

(四)注意事项

1.司法鉴定机构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应同时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申请认可。

2.取得资质认定或认可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或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将注销其资质认定或认可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资质认定或认可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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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7-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自2008年7月25日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等六个试点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建设和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作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参加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以下统称为认证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靠性,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设立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2年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二)本通知发布之前,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区域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依法通过认证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延续登记工作时,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认证认可的情况重新审核其业务范围和鉴定事项。

(三)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之外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参照本通知,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重点扶持建设的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认可。

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六个试点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继续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

二、职责分工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各自职责和工作分工,部署和监督指导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的组织、推荐和指导等相关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审批和证后监管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省级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审批和证后监管等相关工作;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认可的受理、评审、批准和证后监督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司法鉴定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认证认可服务领域的新实践。司法行政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切实把工作抓紧抓好。

(二)任务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引导和督促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参加认证认可。要把认证认可工作与司法鉴定执业实施体系建设、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和资质评估工作结合起来,把认证认可结果与司法鉴定机构准入、退出和淘汰机制结合起来,作为行业准入、执业监管和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和重要内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深入领会司法鉴定领域开展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熟悉和了解司法鉴定领域认证认可的工作特点和工作要求,把握好司法鉴定和认证认可工作的结合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

(三)制定实施方案。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稳妥开展工作。各地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协调机制。要立足本地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实际,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工作措施,形成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分类指导,针对不同情况的鉴定机构,提出具体的任务要求、工作安排和相关措施。

(四)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司法行政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认证认可、司法鉴定专题培训,提高管理干部、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的认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提供支撑。要深入开展认证认可宣传,为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加强基础建设。司法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进一步加强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的培训工作,重点培养一批熟悉司法鉴定的专家型评审员,同时为各地开展省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提供师资。各地要挑选业务精、能力强的司法鉴定人和认证认可从业人员参加培训,逐步建立一支适应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需要的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员队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要根据司法鉴定领域开展认证认可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行业特点,修改完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要继续加大对司法鉴定领域认可评审员的培养,完善认可准则,以适应司法鉴定机构认可工作的需要。

请各地将实施方案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司法部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证认可的条件和工作程序

附件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证认可的条件和工作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类别

1.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分为资质认定和认可。

2.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分为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国家级资质认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省级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3.司法鉴定机构认可工作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按照自主选择和司法行政机关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申请资质认定或认可。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可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认可。

(二)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依托中央国家机关直属单位设立,或属于各省级司法鉴定管理机关“十二五”期间确定的重点扶持建设的高资质、高水平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

3.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并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确认。

4.所申请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业务领域)中,每个类别至少拥有5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5.所申请的全部司法鉴定业务领域2年内参加过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适用时)。

(三)申请认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

3.所申请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业务领域)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4.符合认可规范和要求。

(四)申请省级资质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所申请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业务领域)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3.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二、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

司法鉴定机构选择申请的认证认可种类,按照受理部门和评审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配备仪器设备、确认技术方法、改善工作环境、建立内审员队伍、编制体系文件、运行管理体系、开展内部评审和管理评审、参加能力验证等相关前期准备工作。

(二)工作流程

司法鉴定机构按照申请类别,分别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网站下载申请材料→填写申请材料→报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并出具推荐函→分别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提出申请→受理→文件资料符合性审查→专家现场评审→整改→审核、评定→批准→发证。

(三)评审要求

1.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接受评审。

2.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可的,目前按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及其在相关领域的应用说明建立管理体系,接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的评审。认可中心将根据国内外相关认可领域的进展情况,对认可规范和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后,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可的,需按照认可中心最新规定执行。

3.司法鉴定机构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认可的,应按照上述资质认定和认可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接受评审。为减轻司法鉴定机构负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将资质认定评审与认可评审同时进行。

(四)注意事项

1.司法鉴定机构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应同时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申请认可。

2.取得资质认定或认可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或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将注销其资质认定或认可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资质认定或认可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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