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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指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医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指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医院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

· 【公布日期】2016.10.13

· 【字 号】沪司发〔2016〕61号

· 【施行日期】2016.10.13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执行

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指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医院的通知


沪司发〔2016〕61号


各中级人民法院、各专门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各检察分院,各区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有关医院;市监狱管理局,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市司法局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指定下列医院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诊断医院:

一、上海市监狱总医院为市监狱局所属监狱罪犯保外就医的医学诊断医院。

二、上海市监狱总医院为本市各级法院因罪犯身体原因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诊断医院。

三、上海市监狱总医院为本市各看守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诊断医院。

四、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为精神疾病罪犯保外就医初诊和复诊的医学诊断医院。

五、下列医院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复诊或病情医学诊断医院:

1、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2、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3、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4、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5、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6、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

7、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8、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

9、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10、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11、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12、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13、上海市同济医院

14、上海市东方医院

15、上海市同仁医院

16、上海市静安区闸北区中心医院

17、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

18、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

19、上海市宝山中西医结合医院

20、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

21、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

22、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

23、上海市浦东医院

2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到上述24家医院做病情医学诊断,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医学诊断作出相应的处理。

六、各医院应据实作出病情医学诊断,如有虚假情形,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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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

· 【公布日期】2016.10.13

· 【字 号】沪司发〔2016〕61号

· 【施行日期】2016.10.13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执行

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指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医院的通知


沪司发〔2016〕61号


各中级人民法院、各专门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各检察分院,各区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有关医院;市监狱管理局,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市司法局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指定下列医院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诊断医院:

一、上海市监狱总医院为市监狱局所属监狱罪犯保外就医的医学诊断医院。

二、上海市监狱总医院为本市各级法院因罪犯身体原因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诊断医院。

三、上海市监狱总医院为本市各看守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诊断医院。

四、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为精神疾病罪犯保外就医初诊和复诊的医学诊断医院。

五、下列医院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复诊或病情医学诊断医院:

1、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2、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3、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4、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5、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6、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

7、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

8、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

9、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10、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11、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12、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13、上海市同济医院

14、上海市东方医院

15、上海市同仁医院

16、上海市静安区闸北区中心医院

17、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

18、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

19、上海市宝山中西医结合医院

20、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

21、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

22、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

23、上海市浦东医院

2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到上述24家医院做病情医学诊断,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医学诊断作出相应的处理。

六、各医院应据实作出病情医学诊断,如有虚假情形,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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