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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第三部分—SFZ JD0201009.5-2014》

发布时间:2014-03-17

司 法 鉴 定 技 术 规 范

SF/Z JD0201009.3-2014

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

第 3 部分: 藏文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2014 - 3 - 17 发布 2014 - 3 - 17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 II

  • 范围 1
  •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 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1
  • 鉴定意见的表述 3

参考文献 4

SF/Z JD0201009《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分为五个部分:

——第1部分:藏文笔迹特征的分类;

——第2部分:《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第3部分:藏文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第4部分:藏文笔迹鉴定规程;

——第5部分:藏文签名鉴定规程。

本技术规范为SF/Z JD0201009的第3部分。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所。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其美次仁、刘惠萍。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

第 3 部分:藏文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 范围

SF/Z JD0201009的本技术规范规定了藏文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规范以及不同情况下鉴定结论的表述方式。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文件鉴定中藏文笔迹的同一认定。

  •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F/Z 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规范 第3部分 《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的制作规范

  • 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 基本要求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标识方法应符合SF/Z JD0201002.3-2010的要求。

  • 确定性结论
  • 肯定同一

肯定同一包括:

  1. 检材与样本字迹存在足够数量的符合特征,且符合特征总和的价值充分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2.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本质的差异特征;
  3. a) 检材与样本字迹发生变化的笔迹特征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注:该种结论是笔迹鉴定中明确的认定结论,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是某人所写。”

  • 否定同一

否定同一包括:

  1. 检材与样本字迹存在足够数量的差异特征,且差异特征总和的价值充分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2.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本质的符合特征;
  3. 检材与样本字迹相同或相似笔迹特征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注:该种结论是笔迹鉴定中明确的否定结论,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不是某人所写。”

  • 非确定性结论
  • 极可能同一

极可能同一包括:

  1. 检材与样本字迹符合特征占绝大多数,且符合特征的质量非常高,其特征总和在极大程度上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2.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差异特征;
  3. 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或变化特征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注: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肯定程度最高的结论,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极有可能是某人所写。”

  • 极可能非同一

极可能非同一包括:

  1. 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特征占绝大多数,且差异特征的质量非常高,其特征总和极大程度上反映了不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2.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符合特征;
  3. 检材与样本相同或相似特征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注: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否定程度最高的结论,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极有可能不是某人所写。”

  • 很可能同一(倾向肯定同一)

很可能同一包括:

  1. 检材与样本字迹符合特征占多数,符合特征的质量明显高于差异特征的质量,符合特征总和基本上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2.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差异特征;
  3. 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或变化特征能得到比较合理的解释。

注1: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肯定程度较高的结论,仅次于 3.2.1,通常表述为“倾向认为检材字迹„„是某人所写。”或表述为“检材字迹„„很可能是某人所写。”

  • 很可能非同一(倾向否定同一)

很可能非同一包括:

  1. 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特征占多数,差异特征的质量明显高于符合特征的质量,差异特征总和基本上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2.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符合特征;
  3. 检材与样本字迹相同或相似特征能得到比较合理的解释。

注: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否定程度较高的结论,仅次于3.2.2,通常表述为“倾向认为检材字迹„„不是某人所写。”或表述为“检材字迹„„很可能不是某人所写。”

  • 可能同一

可能同一包括:

  1. 检材与样本字迹符合特征与差异特征的数量和质量没有明显的区别,但符合特征总和的价值相对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2.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差异特征;
  3. 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或变化特征能得到相对合理的解释。

注: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肯定程度最低的结论,其肯定程度明显小于3.2.3,仅表示一种技术上的合理推定。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有可能是某人书写。”或表述为“不能排除检材字迹„„是某人书写的可能。”

  • 可能非同一

可能非同一包括:

  1. 检材与样本字迹符合特征与差异特征的数量和质量没有明显的区别,但差异特征总和的价值相对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2.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符合特征;
  3. 检材与样本字迹相同或相似特征能得到相对合理的解释。

注: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否定程度最低的结论,其否定程度明显小于3.2.4,仅表示一种技术上的合理怀疑。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有可能不是某人书写。”特别注意的是,实践中该种结论不能表述为“不能认定检  材字迹„„是某人所写。”该种表述方式很容易引起歧义,把该种结论误解为“倾向否定”结论,甚至混同于  “否定同一”结论。

  • 无法作出鉴定结论

无法作出鉴定结论包括:

  1. 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2. 样本不具备比对条件的;
  3. 根据检材与样本的具体情况,经综合评断既不能作出确定性结论也不能作出非确定性结论的。

注:该种鉴定结论通常表述为“无法判断检材字迹„„是否某人书写。”不能表述为“无法判断检材字迹„„是(或   不是)某人所写。”以免在结论的理解上导致歧义。

  • 鉴定意见的表述

  • 鉴定意见的表述应准确全面,且简明扼要。
  • 如样本字迹书写人明确的,鉴定意见的表述如上述各类鉴定结论注释中所述,相应表述为“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某人所写。”
  • 如样本字迹书写人不明确的,上述鉴定意见种类中各种鉴定意见相应表述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同一人所写。”
  • 如检材是复制件的,鉴定结论的表述分以下几种情况:
  1. 如检材声称是复制件的,经鉴定检材字迹确是复制形成的,上述鉴定意见种类中各种鉴定意见相应表述为“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出自某人的笔迹。” 或“检材字迹„„ 与样本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2. 如检材声称是原件的,而经鉴定检材字迹是复制形成的,鉴定意见表述为“检材字迹„„不是直接书写形成。”同时应说明检材字迹的复制方法。
    • 无论检材字迹是为原件还是复制件,鉴定意见均不使用“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或不(或非确定性)一致(或相同、同一)。”等类似不准确的表述方式。无论检材字迹是为原件还是复制件,即使经鉴定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的,在鉴定意见的表述中,均不直接采用“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伪造形成。”的表述方式。

参 考 文 献

  • SF/Z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 SF/Z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通用规范。
  • SF/Z1-2013 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 第1部分 藏文笔迹特征的分类。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10月1日。
  • 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 文件检验[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版。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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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Z JD0201009.3-2014

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

第 3 部分: 藏文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2014 - 3 - 17 发布 2014 - 3 - 17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 II

  • 范围 1
  •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 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1
  • 鉴定意见的表述 3

参考文献 4

SF/Z JD0201009《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分为五个部分:

——第1部分:藏文笔迹特征的分类;

——第2部分:《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第3部分:藏文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第4部分:藏文笔迹鉴定规程;

——第5部分:藏文签名鉴定规程。

本技术规范为SF/Z JD0201009的第3部分。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所。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其美次仁、刘惠萍。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

第 3 部分:藏文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 范围

SF/Z JD0201009的本技术规范规定了藏文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规范以及不同情况下鉴定结论的表述方式。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文件鉴定中藏文笔迹的同一认定。

  •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F/Z 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规范 第3部分 《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的制作规范

  • 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 基本要求

藏文笔迹特征比对表的标识方法应符合SF/Z JD0201002.3-2010的要求。

  • 确定性结论
  • 肯定同一

肯定同一包括:

  1. 检材与样本字迹存在足够数量的符合特征,且符合特征总和的价值充分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2.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本质的差异特征;
  3. a) 检材与样本字迹发生变化的笔迹特征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注:该种结论是笔迹鉴定中明确的认定结论,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是某人所写。”

  • 否定同一

否定同一包括:

  1. 检材与样本字迹存在足够数量的差异特征,且差异特征总和的价值充分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2.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本质的符合特征;
  3. 检材与样本字迹相同或相似笔迹特征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注:该种结论是笔迹鉴定中明确的否定结论,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不是某人所写。”

  • 非确定性结论
  • 极可能同一

极可能同一包括:

  1. 检材与样本字迹符合特征占绝大多数,且符合特征的质量非常高,其特征总和在极大程度上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2.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差异特征;
  3. 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或变化特征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注: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肯定程度最高的结论,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极有可能是某人所写。”

  • 极可能非同一

极可能非同一包括:

  1. 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特征占绝大多数,且差异特征的质量非常高,其特征总和极大程度上反映了不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2.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符合特征;
  3. 检材与样本相同或相似特征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注: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否定程度最高的结论,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极有可能不是某人所写。”

  • 很可能同一(倾向肯定同一)

很可能同一包括:

  1. 检材与样本字迹符合特征占多数,符合特征的质量明显高于差异特征的质量,符合特征总和基本上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2.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差异特征;
  3. 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或变化特征能得到比较合理的解释。

注1: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肯定程度较高的结论,仅次于 3.2.1,通常表述为“倾向认为检材字迹„„是某人所写。”或表述为“检材字迹„„很可能是某人所写。”

  • 很可能非同一(倾向否定同一)

很可能非同一包括:

  1. 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特征占多数,差异特征的质量明显高于符合特征的质量,差异特征总和基本上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2.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符合特征;
  3. 检材与样本字迹相同或相似特征能得到比较合理的解释。

注: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否定程度较高的结论,仅次于3.2.2,通常表述为“倾向认为检材字迹„„不是某人所写。”或表述为“检材字迹„„很可能不是某人所写。”

  • 可能同一

可能同一包括:

  1. 检材与样本字迹符合特征与差异特征的数量和质量没有明显的区别,但符合特征总和的价值相对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2.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差异特征;
  3. 检材与样本字迹差异或变化特征能得到相对合理的解释。

注: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肯定程度最低的结论,其肯定程度明显小于3.2.3,仅表示一种技术上的合理推定。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有可能是某人书写。”或表述为“不能排除检材字迹„„是某人书写的可能。”

  • 可能非同一

可能非同一包括:

  1. 检材与样本字迹符合特征与差异特征的数量和质量没有明显的区别,但差异特征总和的价值相对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2. 检材与样本字迹没有显著的符合特征;
  3. 检材与样本字迹相同或相似特征能得到相对合理的解释。

注:这种结论是非确定性结论中否定程度最低的结论,其否定程度明显小于3.2.4,仅表示一种技术上的合理怀疑。通常表述为“检材字迹„„有可能不是某人书写。”特别注意的是,实践中该种结论不能表述为“不能认定检  材字迹„„是某人所写。”该种表述方式很容易引起歧义,把该种结论误解为“倾向否定”结论,甚至混同于  “否定同一”结论。

  • 无法作出鉴定结论

无法作出鉴定结论包括:

  1. 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2. 样本不具备比对条件的;
  3. 根据检材与样本的具体情况,经综合评断既不能作出确定性结论也不能作出非确定性结论的。

注:该种鉴定结论通常表述为“无法判断检材字迹„„是否某人书写。”不能表述为“无法判断检材字迹„„是(或   不是)某人所写。”以免在结论的理解上导致歧义。

  • 鉴定意见的表述

  • 鉴定意见的表述应准确全面,且简明扼要。
  • 如样本字迹书写人明确的,鉴定意见的表述如上述各类鉴定结论注释中所述,相应表述为“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某人所写。”
  • 如样本字迹书写人不明确的,上述鉴定意见种类中各种鉴定意见相应表述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同一人所写。”
  • 如检材是复制件的,鉴定结论的表述分以下几种情况:
  1. 如检材声称是复制件的,经鉴定检材字迹确是复制形成的,上述鉴定意见种类中各种鉴定意见相应表述为“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出自某人的笔迹。” 或“检材字迹„„ 与样本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2. 如检材声称是原件的,而经鉴定检材字迹是复制形成的,鉴定意见表述为“检材字迹„„不是直接书写形成。”同时应说明检材字迹的复制方法。
    • 无论检材字迹是为原件还是复制件,鉴定意见均不使用“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或不(或非确定性)一致(或相同、同一)。”等类似不准确的表述方式。无论检材字迹是为原件还是复制件,即使经鉴定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的,在鉴定意见的表述中,均不直接采用“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伪造形成。”的表述方式。

参 考 文 献

  • SF/Z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 SF/Z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通用规范。
  • SF/Z1-2013 藏文笔迹鉴定实施规范 第1部分 藏文笔迹特征的分类。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10月1日。
  • 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 文件检验[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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