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需满足以下标准: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一般为 3 人以上),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组织活动;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打掉 “涉恶” 标签存在可能性,但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开展工作。
一、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要求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处理建议
1)委托专业深入阅卷,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四个特征。若在组织稳定性、经济实力支撑、行为危害性等方面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可据此提出辩护意见。
2)针对指控的违法犯罪事实,逐一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若部分行为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或存在证据瑕疵,可主张排除相关证据,弱化 “涉恶” 情节。
3)当事人应如实向律师陈述案件细节,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或线索,如未参与组织核心活动、对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不知情等,以证明自己在案件中的作用较小或不具备 “涉恶” 特征。
4)律师可结合案件情况,提出涉案行为未达到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未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辩护观点,争取法院不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