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动补缴税款是积极的悔罪表现,可能增加的机会,但并非一定能取保。的批准与否,需综合考虑案件情节、社会危害性、当事人的悔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
一、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二、处理建议
1)尽快委托专业介入,律师可及时与海关缉私局沟通,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为申请做准备。
2)在律师指导下积极主动补缴税款,同时尽可能缴纳,以充分体现悔罪态度,这是争取的重要有利因素。
3)如实向律师陈述走私行为的具体情况,如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律师可据此制定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在申请时突出这些从轻情节。
4)配合律师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证明自己社会危害性较小、无再犯罪风险的材料,如平时表现良好、家庭有特殊困难等,提交给办案机关供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