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税额 300 万,缉私局阶段律师可通过多方面工作尝试打掉认定。律师会全面了解案件中各参与人员的分工、作用、获利情况等,寻找证明当事人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证据。若能证明当事人并非走私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主要获利者,而是受他人指使、参与程度较低,就有可能改变的认定。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 “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300 万符合该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对于,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处理建议
1)律师应尽早介入案件,及时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走私活动的发起过程、人员组织架构、各参与人员的具体分工和权限等情况,梳理当事人在其中的实际作用。
2)仔细审查案件证据,如聊天记录、资金往来凭证、分工文件等,寻找能证明当事人并非起主要作用的证据,例如当事人的行为是按照他人指令进行,没有决策权,获利较少等。
3)调查当事人在走私活动中的参与程度,若当事人参与时间较短、未参与核心环节的策划和组织,只是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律师可据此提出当事人系的辩护意见。
4)对比其他参与人员的作用,若存在明显的组织者、策划者或主要获利者,而当事人的作用远小于这些人员,律师可向缉私局提出相关意见,说明当事人不应被认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