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板作为诈骗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对整个犯罪活动起主要作用,属于,需对全部犯罪金额承担责任,200 万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或,并处或。业务员若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根据其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等,量刑会轻于老板,可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范围内量刑,具体差距需结合业务员的实际作用判断。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对于,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处理建议
1)老板和业务员都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可根据各自在犯罪中的作用,制定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2)老板的律师可从是否存在自首、立功、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方面寻找从轻情节,争取降低刑期。
3)业务员的律师应重点论证其地位,收集证明其受老板指使、参与程度低、获利较少、对整体诈骗活动不知情等证据,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